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3-5385870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27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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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难”问题,长期以来困扰建筑市场,不仅严重影响营商环境,更是导致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民工工资被拖欠,而造价纠纷是造成“结算难”的重要“病根”之一。为有效解决工程结算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开展行业问题大征集活动,广泛调研发现,建设各方主体对造价纠纷行政调解需求度较高,在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等方面能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2023329省厅下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标字〔20238),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市可试点开展造价纠纷行政调解,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法,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助力解决行业难题。当前全省暂无其他地市出台造价领域行政调解办法,《淄博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解决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管理从01的问题,对于逐步建立并逐步完善我市建筑领域的行政调解管理体系,规范项目结算行为,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淄博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主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19〕32号)及参考部分先进省市相关文件。

《办法》以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抓手,全文共22条,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定义、基本原则、调解不予受理情形、调解程序、调解方式等。

(一)调解定义

《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向市住建局申请调解。市住建局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居间调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化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和矛盾的活动。

(二)调解不予受理情形

《办法》明确了七种不予受理的情形:一是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二是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三是建设工程计价不执行本省、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四是上一级调解部门已经作出调解;五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六是经调解成功后再次申请调解;七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调解处理。

(三)调解基本原则

1.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应以自愿平等、合法正当、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为原则进行。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也不偏袒包庇一方当事人。

2.调解员回避原则。调解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调解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向调解机构申请要求调解员回避,并提出回避的理由。

3.调解由2名(含)以上行政调解员共同承担调解工作,并明确其中1名调解员为主调解员。调解事项、争议焦点涉及专业性强时,应从淄博市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调解。原则上专家数量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

(四)调解程序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准备相关材料后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调解,调解机构组织2名以上行政调解员担任调解工作;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住建局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事实、争议焦点、达成的协议内容、履行方式等事项,行政调解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公章后生效。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终结。

(五)调解方式

市住建局应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和查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采取解释、说明、劝导等方式,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必要时,调解员可以到建设工程现场实地查勘。

(六)行政调解费用

行政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