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 (试行)》政策解读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2-5291771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10-1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规程》的起草背景
2021年7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2021年9月2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的通知》。我省青岛、烟台、潍坊等部分地市先后出台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应规定。
二、《规程》起草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消防验收工作实际,起草了《淄博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试行)》。
三、《规程》的主要内容
本《工作规程》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市级及各区县消防验收的责任分工;强调了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消防施工相关内容。本《工作规程强调》强调,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高位消防水箱间、防烟和排烟机房等消防设备核心区必须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一条至第十三条)。
(二)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明确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受理要件,并增加了如发现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不相符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明确了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具体要求,规定了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有关依据。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且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规定了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条件。(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
(三)第三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明确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申报资料要求,规定了备案抽查的抽取比例。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明确了现场评定以及复查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强调建设单位依法对消防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明确了消防施工纳入质量日常监督的具体措施。本《工作规程》强调,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第五章档案管理。明确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内容,规定了消防验收档案的收集和整理有关要求,并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该文件的施行日期。(第三十三条)。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公布日期2022年10月10日,施行日期自2022年11月10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