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淄建发〔2022〕14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2-5291769
统一编号
ZBCR-2022-0140012
成文日期
2022-10-10
发文日期
2022-10-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淄建发〔2022〕14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淄博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0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本规程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张店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高新区)投资主体为市级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张店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张店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高新区)的其它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其他各区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级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六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消防验收备案抽中项目)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受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市级消防验收专家库。
协助参与消防验收具体工作的专家,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应派出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组成现场评定小组开展现场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消防验收。
现场评定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技术专家验收意见可作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技术参考。
第十条 提供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工作,出具的意见结论应清晰、明确,作为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前,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检测检查等技术文件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附件。消防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高位水箱及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设施等必须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附录B);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附录A);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十五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对下列条件进行审核: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第十六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前,现场评定人员应掌握工程项目基本情况,查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如发现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不相符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的规定和要求,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内容开展,现场评定记录作为档案规范管理。进行现场评定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指标进行现场抽样评定;对消防设施的型号、功能进行抽样测试以及对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进行联调联试等。
第十九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有关规定明确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现场评定结论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
第二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且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二)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等重要的设备用房和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已投入使用,且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四)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满足消防设计的功能要求且技术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五)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救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第三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附录H);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附录A)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符合备案条件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四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抽取比例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 50%;
(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和仓库30%;
(三)其他工程20%;
(四)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备案100%;
(五)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办理备案的,抽查比例为100%。
第二十五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抽中项目自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并制作检查记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在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施工及查验活动中未履行相应职责,查验过程有弄虚作假、降低消防工程施工及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同时依法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消防施工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申请、现场评定、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消防设计图纸等所有相关资料。
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档案应参照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消防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9日。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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