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1-520109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16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稿解读|《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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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长期以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纳入危险货物管理,要求使用专业危化品运输车辆配送,但危货车区域道路限行,而且难以进入小区、城中村、集中商铺等人流密集、道路狭窄区域,导致瓶装液化石油气从供应网点到用户家中的终端配送必须由其他交通工具完成,而这些交通工具达不到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条件。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车辆和最后一公里配送问题,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上一直处于空白,这是整个液化石油气行业所面临的重要难题。

目前,我市终端配送环节普遍存在走街串巷的面包车、货车、三轮摩托车等违规送气车辆,大量气贩子充斥市场,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管理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2021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即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可以使用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进行终端配送。此后,广州、杭州、苏州等地市也陆续出台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今年,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也分别提出建议,要求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

今年7月以来,烟台市高新区、烟台开发区、临沂市兰山区连续发生瓶装液化泄漏爆炸事故,省外也发生多起瓶装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省、市安委会办公室专门下发《关于临沂市兰山区“7.30”瓶装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的通报》,市委书记江敦涛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配合协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规范配送服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拟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会签并联合印发实施。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3.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吸取临沂兰山区“7.30”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九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淄建函发202161号)

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84号)

、文件主要内容

主要由五个方面内容: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实施四统一管理模式。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按照统一监管平台、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规范运行原则,对其从事终端配送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

(二)搭建统一监管平台,加强终端配送车辆使用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搭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平台,配送车辆实行一车一码标准化管理。

(三)实行培训上岗一人一码,加强配送服务人员管理。要求配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实行一人一码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配送服务监督管理。住建、公安、交通、市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

(五)其他要求。明确终端配送是指通过专用的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车辆开展的配送服务行为,不含通过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文件的施行日期

该文件公布日期是20211115日,施行日期是20211215日,有效期至202412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