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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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1-520109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长期以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纳入危险货物管理,要求使用专业危化品运输车辆配送,但危货车区域道路限行,而且难以进入小区、城中村、集中商铺等人流密集、道路狭窄区域,导致瓶装液化石油气从供应网点到用户家中的“终端配送”必须由其他交通工具完成,而这些交通工具达不到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条件。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车辆和“最后一公里”配送问题,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上一直处于空白,这是整个液化石油气行业所面临的重要难题。
目前,我市“终端配送”环节普遍存在走街串巷的面包车、货车、三轮摩托车等违规送气车辆,大量“气贩子”充斥市场,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管理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2021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即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可以使用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进行终端配送。此后,广州、杭州、苏州等地市也陆续出台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今年,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也分别提出建议,要求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
今年7月以来,烟台市高新区、烟台开发区、临沂市兰山区连续发生瓶装液化泄漏爆炸事故,省外也发生多起瓶装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省、市安委会办公室专门下发《关于临沂市兰山区“7.30”瓶装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的通报》,市委书记江敦涛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配合协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规范配送服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拟与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会签并联合印发实施。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3.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吸取临沂兰山区“7.30”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九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淄建函发〔2021〕61号)
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84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主要由五个方面内容: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实施“四统一”管理模式。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按照“统一监管平台、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规范运行”原则,对其从事终端配送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
(二)搭建统一监管平台,加强终端配送车辆使用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搭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平台,配送车辆实行“一车一码”标准化管理。
(三)实行培训上岗“一人一码”,加强配送服务人员管理。要求配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实行“一人一码”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配送服务监督管理。住建、公安、交通、市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
(五)其他要求。明确“终端配送”是指通过专用的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车辆开展的配送服务行为,不含通过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四、文件的施行日期
该文件公布日期是2021年11月15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2月15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