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建发〔2021〕22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84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吸取临沂兰山区“7.30”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规范和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实施“四统一”管理模式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统一监管平台、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规范运行” (简称“四统一”)原则,对其从事终端配送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要建立完善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运输、配送服务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及配送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配送气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从事配送服务。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送气工),主动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实施用户实名制销售制度,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服务网点、气瓶出入用气场所等相关信息。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建立“送瓶即检”管理制度,用气场所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得供应配送。加强用户用气宣传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立即纠正和处置,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

二、搭建统一监管平台,加强终端配送车辆使用管理

(五)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气的企业要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须取得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专用车辆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对其从事终端配送服务专用的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向经营行为发生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规则如下:“淄+报告年份+区县编码+四位顺序号”,区县编码为张店区01、淄川区02、博山区03、周村区04、临淄区05、桓台县06、高青县07、沂源县08、高新区 09、经开区 10、文昌湖区11。(例:淄2021010001)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车辆应符合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定,依法注册登记。要专车专用,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搭建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平台,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企业终端配送车辆全部纳入平台管理,保障配送服务安全。纳入平台管理的终端配送车辆将由系统生成唯一识别二维码,实行“一车一码”管理。车辆识别二维码要随车携带,通过微信扫码识别车辆权属、号牌、编码、管理人员、应急装备、安全防护措施等信息, 方便企业日常管理和部门执法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加强对终端配送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且在使用年限内。终端配送车辆要统一标色,印制“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专用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配送服务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配备检漏设备、灭火器和若干气瓶角阀堵头,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终端配送车辆装载要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且一次配送重量不得超过1吨(15kg气瓶不超过28只)。配送的液化石油气气瓶要进行固定处理,不得倒放或悬挂在厢体外侧。

(八)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要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需要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九)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要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装卸气瓶要轻拿轻放,避免碰撞,不得采取滚动、拖动、滑动等影响气瓶安全的方式。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十)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为其终端配送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安全保障和抗风险能力。

(十一)鼓励使用新能源电动车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

三、实行培训上岗“一人一码”,加强配送服务人员管理

(十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要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配送服务人员,并依法与配送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要组织配送服务人员参加全员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掌握配送服务和应急处置专业技能,遵守服务规范,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送气服务证(上岗证)、配送服务通知单等,协助用户做好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整改。

(十三)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终端配送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终端配送车辆驾驶人员应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驾驶资质。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当向培训考核合格的配送服务人员发放送气服务证(上岗证)。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辖区企业将配送服务人员纳入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并及时将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录入,及时予以更新。送气服务证(上岗证)式样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一确定。纳入平台管理的终端配送服务人员将由系统生成唯一识别二维码,实行“一人一码”管理。人员识别二维码要印刷或张贴在送气服务证(上岗证)上,送气服务人员随身携带。通过微信扫码识别人员身份信息、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服务人员,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市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十五)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上岗证)的配送服务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开展配送服务。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其进入,并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

四、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配送服务监督管理

    (十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服务管理,指导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按照“四统一”要求完善终端配送服务体系;督促企业落实“一车一码”“一人一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十七)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相关执法信息。

(十八)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十九)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查充装“黑户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的气瓶,以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阀门。

(二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秩序。

五、其他要求

(二十一)本通知所指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是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应液化石油气用户(含居民用户、单位用户)要求,按约定的时限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至用户用气地点,向用户提供终端配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管理活动。“终端配送”是指自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自供应站点(或服务网点)至用户用气地点之间,通过专用的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车辆开展的配送服务行为,不包括通过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二十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终端配送车辆、配送服务行为参照本通知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十三)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4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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