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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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1-5151040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指导意见》起草的背景
市委常委会第194次会议听取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关于《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审议稿)》起草情况的汇报,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制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作为《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二、《指导意见》起草的依据
根据《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及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起草的过程
2020年11月份,着手制定《淄博市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发函,征集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在相关部门充分研究、沟通的基础上,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形成了《淄博市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初稿。4月初征求了相关部门和部分开发企业的意见,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修改完善,4月26日相关部门完成会签。
四、《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八条,并附《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二条明确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应落实本指导意见;
(二)第三条明确指导意见所指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进行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养老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卫生健康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等9类;
(三)第四条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建设标准分别包含的内容;
(四)第五条明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据指导意见和建设用地实际情况提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要求和标准、建设条件,并纳入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
(五)第七条明确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六)《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要求》包括9类16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分为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2方面要求,规划配置包含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服务内容、设置要求,原则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要求,其中“设置要求”在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法规文件依据的基础上增加有关要求;建设标准包含建设时序和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的需要满足的建设要求,不含交付使用后运行使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在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法规文件依据的基础上明确要求,其中未提出具体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