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邮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淄建发〔2021〕64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1-5151026
统一编号
ZBCR-2021-0140001
成文日期
2021-05-06
发文日期
2021-05-0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邮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淄建发〔2021〕6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淄川、博山、周村、临淄规划管理办公室,淄川邮政管理局,高新区建设局、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经发局,经开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商务局、综合服务中心,淄博南部生态产业新城发展中心,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地事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招商局、旅游局,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淄博市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邮政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淄博市新建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一、为落实《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规范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进一步提高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的前瞻性、超前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应落实本指导意见。
三、本指导意见所指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是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080-2018)中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配套设施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养老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卫生健康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等。
四、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包含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服务内容和设置要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包含建设时序和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的需要满足的建设要求,不含交付使用后运行使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
本指导意见未提出具体要求的,规划、设计、建设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执行,其中建设时序应当同时满足《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建成后产权或使用权需要移交政府的,具体装修标准、建筑设备配置等由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和使用管理协议中约定。
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据本指导意见和建设用地实际情况提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要求和标准、建设条件,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不低于本指导意见要求。
六、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落实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本指导意见。
七、本指导意见中各类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6日。
附件: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要求
附件
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
和建设标准要求
序号 |
类别 |
居住区分级 |
设施名称 |
规划配置 |
建设标准 |
|||
单项规模 |
服务内容 |
设置要求 |
||||||
建筑面积(m²) |
用地面积(m²) |
|||||||
1 |
社区服务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 |
600~1000 |
500~800 |
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含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中心等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设置要求:每百户不少于30㎡; |
社区服务设施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应当满足《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级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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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育 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幼儿园 |
3150~4550 |
5240~7580 |
保教3周岁~6周岁的学龄前的儿童 |
(1)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宜设置于可遮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 |
(1)幼儿园应当安排在首期项目建设; |
3 |
养老 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
350~750 |
- |
老年人日托服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应当满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的要求 |
4 |
文化 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 |
250~1200 |
400~800 |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可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场所 |
(1)宜结合或靠近公共绿地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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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体育 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
- |
770~1310 |
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同等规模的球类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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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五分钟生活圈 |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 |
150~750 |
健身场所,含广场舞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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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居住街坊 |
室外健身器械 |
- |
- |
器械健身和其他简单运动设施 |
(1)宜结合绿地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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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
- |
170~450 |
儿童活动及老年人休憩设施 |
(1)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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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卫生健康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含托儿所) |
- |
- |
服务0周岁~3周岁的婴幼儿 |
(1)应设于阳光充足、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宜设置于可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 |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含托儿所)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应当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要求。 |
10 |
五分钟生活圈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120~270 |
- |
预防、医疗、计生等服务 |
(1)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宜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 |
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应当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第五章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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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商业服务设施 |
五分钟生活圈 |
小超市 |
- |
- |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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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居住街坊 |
便利店 |
50~100 |
- |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
1000人~3000人设置1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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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居住街坊 |
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 |
- |
- |
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可接收邮件和快件的设施或场所 |
(1)应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在居住街坊内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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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 |
居住街坊 |
物业管理用房 |
- |
- |
物业管理服务 |
(1)宜独立且相对集中配置,方便服务业主; |
(1)地面以上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暖、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预留通信、网络、安保预警等端口; |
15 |
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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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街坊 |
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应当满足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相关规划设置要求 |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应当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的要求。 |
16 |
居住街坊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
- |
- |
- |
(1)宜设置于居住街坊出入口附近;并按照每套住宅配建1辆~2辆配置;停车场面积按照0.8㎡/辆~1.2㎡/辆配置,停车库面积按照1.5㎡/辆~1.8㎡/辆配置;新建居住街坊应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应配置充电控制设施; (2)应当满足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范》(鲁建标字〔2010〕26号)相关规划设置要求。 |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应当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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