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建筑的范围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建筑。 二、招标投标管理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必须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备案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招标人为使用人的,还应提交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施工设计图纸,其中幕墙、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及使用功能防水要求、明显加大荷载的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三、施工许可管理 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办理项目信息登记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一)装饰装修人登录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办事大厅,进入“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平台”,填写工程信息,完成项目信息登记。 (二)办理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 2.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执业(岗位)资格证书;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安全防护措施,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搭建情况。 (三)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建筑物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2.已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3.依法需规划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包括消防图纸)和相关资料,其中,幕墙、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及使用功能防水要求、明显加大荷载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 5.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的,应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6.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7.装饰装修资金已承诺落实;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不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装饰装修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二)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使用电焊等明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处作业的各项防护措施。 (三)严格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必须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标准,各类机械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 (四)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相应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装饰装修工程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五、竣工备案管理 (一)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需消防设计审查的工程还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二)工程竣工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2.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规定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口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依法发包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设计、监理企业,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装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法发包工程的,由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工资支付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施工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村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镇政府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街道办管理。 (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前,装饰装修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无物业管理的,应向镇政府(街道办)申报登记。镇政府(街道办)、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应部门。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到位。要加大巡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对责任主体单位记录不良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淄安办发〔2015〕14号文规定,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 (六)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8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9日 点击查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