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公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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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0-500399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为加强市直部门间协作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淄编办〔2020〕37号)要求,现将涉及我部门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部门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40项,分别是: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2.污水处理监管;3.城市建设统计;4.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5.城市建设资金计划拟订、执行;6.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7.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9.住房保障;10.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11.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12.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13.无障碍环境建设;14.城市建设、管理以及行业管理;15.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执法;16.重点建设项目管理;17.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18.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19.学校安全;20.村务公开;2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2.造林绿化;23.野生动植物保护;24.重污染天气应急;25.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26.节约用水管理;27.农村人居环境整治;28.成品油监管;29.军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30.防汛抗旱;31.对社会组织许可或备案事项登记的办理;3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3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34.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35.信访事项办理;36.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管理;37.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38.城乡环卫一体化;39.生活垃圾分类;40.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相关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直有关部门
职责边界清单
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组织实施主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并确保达到建设标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主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经营许可、日常运行监管工作。负责光大水务一、二、三分厂进水水量核定、运行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污水处理服务协议》,与市城市管理局、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污水处理费。
市财政局:按照《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经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光大水务(淄博)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后,核拨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镇、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负责农村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排放水质和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开展污水处理费核定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提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意见。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管网等的建设、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安排的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等的新建、改造工程。按权限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含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污水处理厂实行经营许可管理。负责指导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许可和管理。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具体负责主城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水量核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水处理费核定等工作。
3.城市建设统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编制工作,含供水、节水、燃气、供热、道桥、排水和污水处理、防洪、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历史建筑、文化街区、避难场所、城市地下管线运营等方面。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统计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市相关人口数据。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市建成区面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城市现状建设用地面积等数据。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城市避难场所的统计工作。
4.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区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配合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5.城市建设资金计划拟订、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提出的建议计划和全市建设的重点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在同有关部门衔接的基础上,提出全市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下达执行。
6.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人民银行淄博中心支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制定实施区域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银保监分局:负责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7.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指导实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土地、规划管理政策,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淄博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分别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供金融支持。
8.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等土建工程建设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9.住房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保障资金。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
市税务局: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10.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区县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区治理、养老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会治安管理、治安防控设施完善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开展老旧小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指导制定老旧小区配套公共及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政策,指导探索老旧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家政服务、便民市场、便利店、社区商业发展。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教育事业发展。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医疗服务。
11.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依法对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2.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负责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负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3.无障碍环境建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残联:负责主动了解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指导无障碍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或者聋人手语新闻。
14.城市建设、管理以及行业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含城市照明)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市政(含城市照明)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投资的城建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安排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负责指导区县市政、园林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接收已竣工工程,并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对管理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提出大修、改(扩)建或者改造提升意见。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含城市照明)、园林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市级园林、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园林、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15.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执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需要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其验收、备案情况,对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依法在验收后进行备案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消防救援支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6.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部分城建重点工作建设。
17.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18.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
19.学校安全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和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治安和交通复杂路段,实行民警定点执勤和武装巡逻,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负责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20.村务公开
市民政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区县民政部门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全市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区县有关部门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指导区县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农村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区县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区县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区县自然资源部门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公安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向道路建设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22.造林绿化
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绿化工作,督促江河、湖泊管理单位开展护堤护岸林木营造。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公园(街头游园)的建设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地精细化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工作。
23.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1.承担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2.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方面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3.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有关陆生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协调、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的相关出售、购买、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4.重污染天气应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各区县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预报。督促各区县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各区县落实应采取停产、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各区县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区县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各区县限行执行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区县落实房屋建筑(含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区县落实国省道路保洁措施及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区县落实城市主次道路保洁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为市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国网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各区县电力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
25.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问题。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市政道路以外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负责除城市道路以外道路的洒扫保洁,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洒扫保洁。
26.节约用水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依据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27.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污治理及资源转化利用工作。
市妇联:负责“美在家庭”创建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协调落实市河湖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做好河湖管理督导检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改厕及后续管护工作、农村“巷巷亮”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建立和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负责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为主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通户道路硬化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村庄规划和绿化工作。
市畜牧渔业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28.成品油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市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原油进口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办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全天候开展网上巡查,对重点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实施动态管控;在坚持自办案件的同时,依法办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全力侦办大案要案;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成品油监管过程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将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纳入有关立法内容。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与市应急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做好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成品油升级改造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善安全生产手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抓好省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有关监管制度规范出台后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加强成品油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成品油行为;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偷逃税及骗取退税的违法行为。
29.军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市委编办:负责合理配置军休机构工作人员编制。
市委老干部局:配合落实军休干部有关待遇。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军休干部养老服务政策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军休人员经费保障等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军休人员医疗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军休人员住房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新接收军休人员落户。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军休人员医疗服务。
30.防汛抗旱
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指导监督险坝处置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汛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市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利工程调度、推进和监管等。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组织市防指防洪会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指导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组织城市建成区防洪排涝工作。组织城市排水防涝行业应急预案编制、物料储备、队伍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淄博黄河河务局:负责市黄河防汛抗旱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黄河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制定黄河防洪预案、防凌预案等各类防汛预案。及时提供黄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黄河防洪调度和引黄供水调度。负责黄河防洪抢险的技术指导,制定并监督实施黄河防汛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修复。负责黄河国家常备防汛物料储备、预案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划争取中央预算内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参与编制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负责全市煤矿企业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洪和救灾物资调拨,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完善防汛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汛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停产、撤人规定,负责煤矿防汛物料储备、队伍组织、防汛演练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教育局: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度汛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遇重大灾情时,指导灾区学校师生转移,开展临时性抢险自救和灾后恢复等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全市民爆企业的防汛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当地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防汛经费,及时安排和拨付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燃气和供热工程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防台风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指导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农业机具。
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导、督促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健全完善A级旅游景区的防汛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及时向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和A级旅游景区提供防汛防台风信息和安全提示信息。强降雨或台风过境期,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A级景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台风预报及雨情信息,并向市防指及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市水文局:负责提供水文信息,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雨情信息。
淄博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中国联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中国电信淄博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任务。
31.对社会组织许可或备案事项登记的办理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社会组织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市民政局: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社会组织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委、市政府下属各部门(局、委、办公室),市工商联、科协、社科联、文联等参政或群团组织,政策认定的其它单位:负责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前置审查的社会组织前置审查、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3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能力保持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对违反《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34.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35.信访事项办理
市信访局: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和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传真、电话等形式通过信访局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市委、市政府的群众来访,负责信访事项登记、转送、交办、督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照《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期办理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36.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渣土运输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场地内的建筑垃圾运输和运输车辆上路前冲洗方面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违法行为的查处。
37.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并督促沿线各区县(功能区)有关部门治理铁路沿线环境相关工作;督促推动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落实;负责督导落实铁路栅栏(或隔离网)外的环境卫生治理、老旧建筑整修、广告牌匾规范、固体废弃物整治、裸露土地整治等工作;协调解决铁路沿线环境重大问题。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隐患问题的综合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路地公安机关依法维护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行为;适时组织开展涉路突出治安问题的综合治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经费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高大树木、非法采矿等行为的综合治理;依法维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用地秩序;指导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电气化铁路沿线附近企业的超标排放粉尘、污水超标排放、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对于沿线冒黑烟企业和工业异味污染严重企业,一律实施限产或停产治理;负责加强铁路沿线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沿线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做好建筑工地彩钢瓦房、防尘网等易刮落物清理、加固、压实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交通运输部门权属的公路、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的安全防护风险管控和隐患问题的综合整治;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组织开展铁路沿线河道非法采砂、违法抽取地下水等隐患问题的综合治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农业生产、养殖等隐患问题的综合治理,指导农民开展农用大棚薄膜、反光膜回收。
市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综合治理;参与相关铁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
38.城乡环卫一体化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拟订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政策规章,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监督考核制度;指导各区县建立和完善“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指导各区县开展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主要成分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牵头开展全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评价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共同召集全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联席会议;开展市乡村文明行动,将推动城乡环卫一体化等工作纳入文明村镇创建评价体系及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重点内容;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意义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组织城乡环境卫生政策法规和先进经验宣传、反面典型曝光,引导城乡居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相关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概算、立项审批等,积极争取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指导各级财政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城乡垃圾治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环卫项目设施设备的用地,做好项目选址指导服务工作。负责新建、改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加强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监管和打击力度,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后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环节的环境监管;指导各区县开展较大规模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非正规堆放点的整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核验和指导。负责监管范围内建筑工地建筑垃圾、渣土垃圾的源头管控工作,有序进行垃圾消纳。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普通国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查处货运车辆在公路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货物抛撒、滴漏、飞扬、散落等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
市水利局:督导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整治工作;指导开展“垃圾围坝”整治工作,督促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机构开展水库坝前漂浮物和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垃圾清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村容村貌整治提升,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协调推动健全完善村庄保洁长效机制。指导各地开展村庄清洁行动,重点做好“三清一改”。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开展较大规模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用。
市商务局:推进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将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各地积极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普及卫生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卫生水平。
市妇联:开展以改善城乡环境、转变生活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深入推进“美在家庭”创建工作,引导农村妇女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高文明素质,形成良好卫生习惯,积极参与农村垃圾集中治理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驻淄博所属各单位:负责铁路沿线栅栏(或隔离网)内环境综合治理,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清理铁路站区、生产办公区、沿线铁路职工生活区、线路区间铁路栅栏(或隔离网)内垃圾,做好列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及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厂)处理。协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铁路沿线外部环境整治工作。
39.生活垃圾分类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等。起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法规政策、技术规范、标识系统及编制专项规划等。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执法保障工作,全面配合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协助牵头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宣传及文明创建工作考核,利用各种媒体深化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市总工会: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各级工会工作考核,定期开展工会进企业、进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团市委:负责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及志愿者队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鼓励和引导青少年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市妇联:负责组织动员巾帼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把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美在家庭”创建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方案并贯彻落实,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核准、备案)及概算、立项审批等,积极争取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指导推动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保障,配合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中转、运输、末端处置项目设施设备的用地,做好终端选址指导服务工作。负责新建、改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分类垃圾放置点、垃圾分类专题宣传栏等)的规划和审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管有害垃圾运输、处理企业,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项目环评审批等,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过程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管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核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依法依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承担相关建设工地生活垃圾分类落实督查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车辆和出租客运汽车上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生产基地农作物废弃物、果蔬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广生态有机肥料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应用。负责将农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纳入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考核工作。
市商务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指导有条件的区县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回收网络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对接,探索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旅游星级饭店创建评定内容。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完善卫健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方案,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严禁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爱国卫生运动相关活动。
市市场监管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限塑令”的监督检查;倡导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标准实施产品包装。
市体育局:负责开展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督导考核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涉及到专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0.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规划、停放秩序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慢行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