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梯“老龄化”问题
(一)目前所施行的关于电梯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电梯整机设备的强制报废年限,但对于因电梯主要部件的报废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6月1日实施《GB/T 31821-2015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
(二)《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明确,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1.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次数的;2.故障发生频率高,并且所有权人同意评估的;3.使用十五年以上的;4.其他情形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依据。
二、关于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考核监督问题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管理”明确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需要履行的相关义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第四章维护保养”明确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以及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因违法违规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也有相关的规定和法律责任。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将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公示。据了解,淄博96333电梯应急服务平台已于2020年7月投入使用。
三、关于设立电梯更新改造专项基金的问题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明确,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经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组织业主协商解决。因自然灾害、事故或者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电梯不能正常使用、需要立即维修的,使用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关于对电梯使用者的乘坐电梯知识的教育问题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规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行业协会在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物业协会、电梯协会进社区、进学校的宣传活动,安全生产月的宣传活动,“设备开放日”活动);学校、幼儿园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新闻媒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对不文明现象和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明确规定了乘客的乘坐电梯的行为规范。
五、物业主管部门下步工作
作为物业主管部门,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切实保障居民安全。
二是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做好电梯正确使用的宣传指导工作,强化公众安全意识,使广大居民规范、文明使用电梯。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
(联系单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217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