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的建议
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1204017
建议人: 沈谊
主办单位: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20-07-24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沈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改)和《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我省物业服务收费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限定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除此之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他收费、普通住宅后期物业服务收费、别墅等高档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网站发布的政策解读,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概念,以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分界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相对于普通住宅而言,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业主价格承受能力较强,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要求也更高,为了更好地满足双方需求,适宜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所以,根据政策规定,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非住宅等其他物业的物业收费标准、空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协商确定,政府不予干预。

 收取公平合理的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济基础。作为物业主管部门,我们将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成本测算与政府指导价格调整工作,督导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

 

(联系单位: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2172660)


1.我市住建部门、物价部门可以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七条中的:“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明确我市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对于其他物业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做出明确具体的减免收费标准与措施,杜绝发生物业服务企业以《通知》无明确规定为由拒绝与业主协商解决减免一定比例物业费的问题。 2.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调研,夯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狠抓落实,对于典型物业管理服务问题进行跟踪解决,避免推诿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物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增强我市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使得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更好更快的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