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小区公共区域收益监管主体的提案
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1204088
建议人: 许长华
主办单位: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20-07-24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许长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小区公共区域收益监管主体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共有部分收益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业主可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获得收益。该收益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其使用和分配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果业主大会没有作决定的,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类似规定, 同时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将共有部分收益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支出,还可以决定将共有部分的收益折抵物业服务费。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17号令,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完善了共有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经营使用及收益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也属于全体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收益的使用等等,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因未成立业主大会,其公共收益,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使用、管理、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的等等,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权利人可以就行为人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二、下一步工作

 目前我市正在进行《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地方立法,拟对公共收益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信息、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异议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未公示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等事项进行进一步明确,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

    (联系单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刘娟,联系电话:2172660)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主要依托,由政府明确关于小区公共区域收益的监管主体,全面配合小区业主委员会对小区物业公司的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小区物业收入公开透明化,强制物业公司定期公示小区公共区域所收益的全部金额。通过明确监管主体,对物业公司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从而保障广大业主对自己所在小区公共区域收益的知情权、所有权和支配权,方便广大业主共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