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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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5-549986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5-01-0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和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租赁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主要明确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以及适用范围、相关名词解释和责任分工等内容。
(二)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来源和可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房屋类型。
(三)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限和退出情形、退出程序。
(四)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面积,即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小于70平米的中小户型为主,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米。
(五)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为上限。
(六)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两种分配方式,即“定向出租”和“面向社会出租”两种配租方式。
(七)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即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居住证电子证照;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租住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八)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九)规定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和责任分工,明确了承租人和运营机构的违规情形和处罚措施。
(十)保障性住房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
三、问题解答
(一)申请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居住证电子证照。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租住项目所在区县无自有住房或符合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跨区县缴纳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拥有的宅基地不纳入自有住房审核范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或已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申请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运营管理机构在政府网站或信息平台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公告后,申请人按照配租公告要求,提出配租申请。申请人户籍在我市的,到户籍所在地申请;申请人户籍不在我市的但符合有关条件的,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申请。
(三)申请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诚信申报声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4.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本地居住证或居住证电子证照、劳动合同或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保缴费证明、营业执照等印证资料(满足其中2项即可);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辅助印证材料。
(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是如何设定的?
答: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为上限。
(五)申请人如何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按照配租公告确定的排序规则组织选房。选房顺序可采取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确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上或线下选房。房源充足时,对剩余房源可采取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进行配租。未按规定选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