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淄博市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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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3-5405653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7-0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申请审核、租赁补贴、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五章、二十四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法》规定了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
补贴的发放范围。2021年1月1日后,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及相邻区县内无自有住房,通过租赁住房的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二)《办法》规定了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
补贴的发放标准。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人口数和学历等因素确定,即1人家庭补贴标准300元/月,2人家庭补贴标准400元/月,3人及以上家庭补贴标准500元/月。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按照申请人学历层次分级增加补贴金额,每级上浮标准不低于50元/月,即专科学历50元/月,本科100元/月,以此标准类推,该标准应足额发放,不受实际承担住房租赁费用的影响。
计算公示为:补贴发放金额=人口数补贴金额+学历补贴金额
(三)《办法》规定了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
补贴的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过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后,取得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