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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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3-538067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7-2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制定背景
2022年5月9日,市住建局印发了《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试行)》,在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试点推行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现文件已经到期,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扩大推行范围,严格按照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二、制定依据
《意见》的起草主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全部推行“评定分离”,其他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可自愿选择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二)评标阶段
1.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再排序。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审过程中可排序),中标候选人可按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 4 位(除校验码外)大小进行排位。
2.增加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数量。当有效投标人为3-8名时,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9-16名时,推荐2-5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为17名及以上时,推荐2-7名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及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评标报告审查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
1.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因异议或投诉导致有效投标人少于3名时,应当重新招标;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2名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原评审基础上递补推荐中标候选人;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不少于2名的,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递补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于再次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明确公示内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及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五)定标阶段
1.定标前准备。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中标候选人企业经营状况、投标的项目班子成员、技术管理及协调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
2.细化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聘请相关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聘请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授权本单位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且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担任。招标人应对聘请的专家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3.明确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可以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考察报告,还可以参考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方案要素等,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定标因素。
(六)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定标时间、定标方法、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内容。
(七)监督管理
1.加强内部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强化招标档案管理,完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增加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委员会的组成和定标报告等内容,及时归档定标全过程书面记录(如中标候选人提交的定标材料、考察报告、定标过程资料等)、定标全流程声像记录及定标报告等资料,并上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存档备查,相关格式可参照附件1-9,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2.严格保密制度。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阶段,招标人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廉政和保密教育,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3.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途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程序履行情况
《意见》完成初稿后,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县招投标监管部门、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各招标代理机构等部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单位进行了对接沟通且达成一致,对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又在住建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
五、发文、信息公开属性建议
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主动向社会公开。文件自2023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