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2-5340413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18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稿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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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

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

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3号)

三、主要条款说明

本《实施意见》分指导思想、基础制度、支持政策、保障措施四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指导思想。

(二)基础制度。

1、明确对象标准。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在工作地及相邻区县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得低于80%,最大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3、完善项目及计划管理。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制度,已批准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库,实施建设全过程、运营全流程监管。

4、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实施监管,确保按计划开工且相关建设手续齐全,并将建设质量安全作为督查重点。

5、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服务平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和保障对象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应急预警及处置机制。

6、建立退出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运营期届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也可根据筹集渠道向区县住建部门申请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出租。

(三)支持政策。

1、增加房源有效供给。

(1)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盘活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和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4)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5)引导市场主体盘活利用存量闲置房屋。

(6)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政策的有效衔接。

2、优化审批程序。成立市、区县两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工作机制。

3、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财政奖补等上级资金,加强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合规、高效使用补助资金。

4、降低税费负担。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执行。

5、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民用标准执行。

6、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程序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配建基础教育设施后,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教育服务。

(四)保障措施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后期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