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房屋拆迁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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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10-636471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0-05-1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房管局 |
因城市建设需要,淄博市房产管理局淄房拆许字[2010]第0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人淄博市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下列地域范围内进行拆迁建设:
张店区张南路南起张店南外环北至昌国路立交桥段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拆迁期限:2010年5月10日至2010年6月15日。
搬迁期限:2010年5月18日至2010年6月1日。
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安置;该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自 2010年5月10日起至 2011年5月9日止,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析产、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如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可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