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量化一览表(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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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19-183160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量化
一览表(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量化一览表(试行)》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5日
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量化一览表
单位名称:(公章)
序号 |
执法依据 |
违法行为 |
处罚条款 |
裁量 阶次 |
适用违法情形 |
罚款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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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从轻 |
属于初次,扬尘影响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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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属于初次,扬尘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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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属于再次,扬尘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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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7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
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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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
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从轻 |
属于初次,影响不大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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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属于初次,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
|||||||||
一般 |
属于再次,未造成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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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属于再次,造成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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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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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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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按期改正,影响不大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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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按期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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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按期改正,影响较大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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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7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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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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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按期改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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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逾期未改正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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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0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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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按期改正,影响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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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按期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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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按期改正,影响较大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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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7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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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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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按期改正,影响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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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按期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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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按期改正,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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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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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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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按期改正,影响不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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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按期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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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按期改正,影响较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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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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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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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承揽中小型项目,尚未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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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承揽大型项目,尚未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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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承揽项目,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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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承揽项目,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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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承揽项目,情节严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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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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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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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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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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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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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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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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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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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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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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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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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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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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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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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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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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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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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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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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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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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涂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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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倒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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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出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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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出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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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没收违法所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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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按规定开展了“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但未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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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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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但虚假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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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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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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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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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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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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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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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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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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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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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存在轻微安全事故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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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小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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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中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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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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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的 |
处以3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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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
一般 |
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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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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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未报告事故情况的。 |
处以5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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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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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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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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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小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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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中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以责令改正,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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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大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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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造成事故,产生一般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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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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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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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 |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小型项目 |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中型项目 |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大型项目 |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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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一般 |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5% |
|||||
较重 |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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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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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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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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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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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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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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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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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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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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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使用虚假材料取得资质证书的 |
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使用虚假证件取得资质证书的 |
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以贿赂手段或伪造证明、证件、合同等材料取得资质证书的 |
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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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承揽小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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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承揽中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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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承揽大型项目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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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承揽小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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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承揽中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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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承揽大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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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 |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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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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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单位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1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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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中型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的罚款。 |
|||||||||
严重 |
大型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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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三级资质 |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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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二级资质 |
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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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级资质 |
逾期不办理的,处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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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特级资质 |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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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三级资质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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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二级资质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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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一级资质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7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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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特级资质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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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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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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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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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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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4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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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 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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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工程合同价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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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工程合同价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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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工程合同价款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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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小型项目 |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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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3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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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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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 (二)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的; (三)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四)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 |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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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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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妨碍相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的; (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小型项目 |
处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中型项目 |
处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大型项目 |
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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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第五十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参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 (四)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六)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 |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小型项目 |
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中型项目 |
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大型项目 |
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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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 (二)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小型项目 |
处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中型项目 |
处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大型项目 |
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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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情节轻微,造成一定损失的 |
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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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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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项目招标方案应当核准而未经核准,擅自进行招标的; (二)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变更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的。 |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中型项目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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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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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 |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承揽中小型项目,尚未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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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承揽大型项目,尚未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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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承揽小型项目,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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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承揽中型项目,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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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承揽大型项目,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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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淄博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申请资格预审的。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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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中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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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大型项目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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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 |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涉及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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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涉及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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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及工程造价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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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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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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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同步敷设地下管线金属标识和信 标的,以及未经工程测绘将地下管线覆土的 |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有以上行为,并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轻 |
涉及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
处0.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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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及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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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涉及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
处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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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及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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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的 |
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或警示标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0.5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设置施工标牌、警示标志或安全围栏的,但未造成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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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设置施工标牌、警示标志或安全围栏的,且造成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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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损坏毗邻管线未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 |
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
一般 |
情节轻微,造成一般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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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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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事故,有人员重伤或死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至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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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且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未进行安全处置的 |
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有以上行为,并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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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节轻微,造成一般后果,逾期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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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逾期不改正的 |
处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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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事故,有人员重伤或死亡,逾期不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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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竣工档案的 |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有以上行为,并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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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逾期不改正,移交内容不足80%的 |
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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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移交内容不足50%的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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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不改正,移交内容不足20%的 |
处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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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不改正,未移交任何档案资料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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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限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破坏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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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不改正或者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较重破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限期不改正或者对城镇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个人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8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情节轻微,并主动补办许可证手续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已停止排放,期限内未补办许可证手续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3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期限内拒不办理许可证,又不停止排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5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9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排放污水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造成危害后果的 |
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30万元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0万元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50万元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情节较重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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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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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逾期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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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情形存在的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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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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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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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限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行为情形存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 |
|||||
较重 |
限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3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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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行为情形存在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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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限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 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又妨碍或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
处 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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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能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提供实际情况的 |
罚款一千元 |
1 |
||||
较重 |
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情况不符的 |
罚款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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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绝提供真实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罚款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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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淄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无违法所得的。 |
处以3000元罚款 |
|||||
较重 |
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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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住宅物业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 |
限期整改,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 |
|||||
较重 |
住宅物业建筑面积3至8万平方米 |
限期整改,警告,处以8万元罚款 |
|||||||||
严重 |
住宅物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
限期整改,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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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处分面积占20%以上的 |
处以5万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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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处分面积占50%以下的 |
处以10万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处分面积100%的 |
处以20万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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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以上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移交的,处以1—2万元罚款 |
|||||
较重 |
限期内拒不移交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以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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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限期内拒不移交,造成资料丢失、损毁、无法弥补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处以5—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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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小区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 |
处以委托合同价款30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小区面积3至8万平方米 |
处以委托合同价款40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小区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
处以委托合同价款50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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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小区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罚款 |
|||||
较重 |
小区面积3至8万平方米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万元罚款 |
|||||||||
严重 |
小区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罚款 |
|||||||||
72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一般 |
小区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 |
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
|||||
较重 |
小区面积3至8万平方米 |
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处以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小区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
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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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由以上行为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5万元 |
|||||
较重 |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改正不到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10万元 |
|||||||||
严重 |
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罚款1万元,单位罚款20万元 |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一般 |
由以上行为之一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5万元 |
||||||||
较重 |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改正不到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10万元 |
|||||||||
严重 |
不整改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罚款1万元,单位罚款20万元 |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一般 |
个人非法所得1千元以下,单位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5万元 |
||||||||
较重 |
个人非法所得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单位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罚款5000元,单位罚款10万元 |
|||||||||
严重 |
个人非法所得5千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罚款1万元,单位罚款20万元 |
|||||||||
74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条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以上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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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整改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关义务的 |
一般 |
小区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 |
处以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小区面积3至8万平方米 |
处以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小区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 |
处以5万元的罚款;吊销其资质证书 |
|||||||||
75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一般 |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较重 |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严重 |
不整改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擎天一柱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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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有以上行为,并限期办理的 |
责令限期办理 |
|||||
较轻 |
单位成立30日以上1年以下或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逾期不办理的 |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单位成立1年以上2年以下或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150人以下,逾期不办理的 |
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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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单位成立2年以上3年以下或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含150人)300人以下,逾期不办理的 |
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单位成立3年以上或未设立账户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逾期不办理的 |
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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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 |
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有以上行为,并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较重 |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逾期未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逾期未改正的 |
处3万元罚款 |
|||||||||
78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利用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
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或者资金款项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以下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退回资金款项,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或者资金款项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处1万元罚款 |
|||||
较重 |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退回资金款项,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或者资金款项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
责令限期退回资金款项,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或者资金款项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9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
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
较轻 |
有以上行为,并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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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增加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逾期不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
|||||||||
较重 |
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购房人,不实行同等销售价格,逾期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
|||||||||
严重 |
拒绝或者阻挠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不改正的 |
处3万元罚款,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