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管恶意欠薪、非法讨薪行为,保障施工企业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协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答复如下: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也是政府履行劳动用工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立市分管领导任组长、23个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规则,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住建、人社等有关部门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围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和联合惩戒,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幅减少,欠薪逃匿等恶意欠薪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定制度和相关方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施行,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作出特别规定。项目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等上升为法定制度,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部门职责及落实情况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切实履职尽责。
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强化各项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着力构建预防、查处、惩戒有机结合的欠薪治理工作机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2022年,参与调处欠薪信访案件180余起,侦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5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移送起诉1件。市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不得在保全和执行程序中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及工资保证金采取冻结、划拨等措施的研究意见》,开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健全维权应急机制,集中开展专项执行行动,推进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实际执结。检察机关支持涉建设领域农民工起诉案件43件,法院采纳43件,帮助22名农民工讨薪10万余元。司法部门受理涉及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案件1373件,免收代理费270余万元,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3400余万元。工会组织为农民工工资清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书、案件代理等法律援助102件,为260余人挽回工资600余万元。
相关职能部门将持续聚焦欠薪问题治理的难点、堵点,综合施策、科学治欠,通过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及时有效监管打击恶意欠薪、非法讨薪等违法和扰乱治安管理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秩序。
三、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重点监管
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难度大、要求高,且工程款拖欠仍是导致拖欠工资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根据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数据,2023年一季度我市共接收线索1895条,其中工程建设领域1209条,占比63.79%。
多年来,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先后推出“一码维权”“三日快办”“双向联动”,落实“接到一个投诉、解决一类问题、完善一套机制、实现一个转变”的“四个一”创新工作模式,推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电子劳动合同,推进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依托用工平台公示失信行为人“慎用名单”。创新“12345”工作法,定期通报全市房建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及个人的处理意见,对相关失信企业和个人给予信用扣分、提出慎用建议,全力变“被动清欠”为“主动防欠”。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加强欠薪问题源头预防若干措施和《淄博市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落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实名制管理、开展日常巡查、畅通维权服务渠道、加强信息化监管、发挥信用奖惩机制作用等14项重点工作,清理整饬一批欠薪线索,打击一批非法讨薪行为,涉及重大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四、面临的困难和下步打算
从去年我市接收全国平台欠薪线索情况看,以欠薪为名解决工程款结算纠纷、讨要质量扣款及工程尾款等投诉,约占总量的70%。欠薪投诉掺杂着工程欠款或者因质量、进度争议等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分包和总包单位之间分歧较大,缺少有效凭据,通过民事途径难以达成协议,且建筑业农民工的年龄偏大、维权意识偏低、工资卡交由他人代管等原因,容易被不法分包商利用,以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利润。
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在市场规则下,民事主体地位无大小之分,所有主体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规范和约束。下一步,围绕提案建议,我局将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健全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完善投诉举报渠道,综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发现的相关欠薪线索,及时处置。二是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三是持续开展普法宣传。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三周年,开展法律宣传进工地、案例宣讲等普法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守法经营意识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水平,促进劳动关系稳定、优化营商环境。
感谢您对我市住建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背景及问题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用工的多元化,农民工进城务工已成为多年的常态现象,农民工成为用工的主力军,特别是在建筑市场领域出现了大量的集聚性用工,随之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受到社会各界和政府部门关注和保护,这些年来,对于农民工权利保障特别是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政府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条例和规定,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专用工资账户规定、保证金使用规定等。各级住建、人社等部门的监管落实,相关司法、执法部门也跟进到位,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惩治恶意拖欠农民工资的行为,由于各级的重视致使存在多年的“打工一年,没钱回家过年”的现象从制度保障到部门落实得到良好的改善。受到广大农民工的欢迎,有力的解决了存在多年侵害农工乱象问题,但是近几年随着上述各部门对农民工保障措施的落实,又出现新的不和谐的问题发生,在建筑领域部分不良的打工者通过有组织安排,在重大节日或重要会议等时间节点,通过非正常渠道维权,重复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索要工资,自行提高工资待遇,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索要高额工资等现象,极大的损害用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和谐因素,而地方政府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基本都是在牺牲施工企业的利益,由施工企业垫付资金,至于其中是否存在违法性及合理性、公平性而不管不问,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地方的营商环境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恶意欠薪、恶意讨薪主要表现如下:1、包工头与讨薪人员相互串通,名为讨薪,实为恶意索要高额费用。在走访过程中,某公司反映在该公司所承接的烟台万华化学公司的项目时曾与包工头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该包工头所雇佣的人员均系包工头的老乡、亲戚组成。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工头所雇佣的人员均同意该公司将劳务费汇入包工头的银行账户,但包工头在收取了该公司支付的部分劳务费后即离开了施工现场,不久这些留在现场的民工就开始上访讨要工资,该公司为此曾多次电话通知包工头到现场处理问题,但包工头拒不配合,最后失去联系。在行政部门的干预下,该公司被迫同意向这些讨薪人员支付所谓的“工资”,而对于工资的标准及欠款的数额则完全是讨薪人员的一面之辞,这样该包工队从签订合同到解除合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使该公司付出了双倍工程款的代价。在这期间,讨薪人员的上访活动均是包工头幕后指挥的,由此来看,这些人是以获取额外的利益为目的,相互串通利用承包劳务的名义,进入施工现场,然后利用施工企业管理上的漏洞,或骗取信任,再制造事端进行上访,最终迫使施工企业支付额外的工程款,这实际上就是对施工企业的“碰瓷”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无本质区别。2、典型的恶意欠薪行为。主要表现为,包工头收取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劳务费)后,拿钱跑路,导致务工人员维权讨薪。
三、恶意讨薪、恶意欠薪对施工企业的危害,及对这些行为监管的必要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包工头的恶意欠薪,还是上访务工人员与包工头串通的“碰瓷”,受到损害最大的就是施工企业,在走访中本人了解到我市的一家大型施工企业在临淄某工地所遭遇的恶意讨薪一次就损失300余万元,每年仅在此方面的损失至少达几百万元以上,而我市是建筑业大市,建筑产业无论是在发展质量上还是在经济效益上均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全市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已发展到1200多家,从业人员超过24万人;2020-2021年度鲁班奖工程246项,我是施工企业夺得6项,获奖数量创历史之最,居全国地级市前列;2020年淄博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千亿元大关,达到1023.16亿元,跻身建筑业“千亿俱乐部”,面对一项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如此重要的产业,政府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去维护它的健康发展。
四、行政部门在处理“恶意欠薪”、“恶意讨薪”问题中的不足之处。1、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缺乏联动意识、配合意识、法制意识。例如,面对恶意欠薪行为以及相互串通的“讨薪”碰瓷行为,住建部门与劳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未能形成有效的内部联络沟通机制,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监管心存恶意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恶意欠薪者只有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整改通知仍拒不整改的,公安部门才能受理对涉嫌恶意欠薪的控告,而劳动监察部门往往以建设领域的欠薪由住建部门受理为由不接受施工企业或民工的投诉,公安部门则往往以不属于治安案件为由予以推脱---,使施工单位、民工的投诉陷入互为条件的怪圈,最终使违法者逍遥法外。2、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行政机关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进行详细的调查就要求施工企业先行承担工资垫付义务,即使施工企业提出了合理地怀疑也不认真核实就一味地给施工企业施加压力,动辄列入黑名单,不准参加投标等相威胁。
建议
五、提出建议如下:
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在市场规则下民事主体地位,无大小之分,所有人和主体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规范和约束,这也包括建筑市场领域出现的恶意讨薪问题,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一、由劳动监察、住建部门、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组建联合执法平台,建立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时有效的监管、打击对施工企业进行敲诈勒所及恶意欠薪二种违法行为。
二、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国家出台保护农民工按时足额发放的政策下,建立完善利用相关政策恶意向企业讨薪、敲诈企业的保护机制,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数据信息进行跨领域、区域联动甄别,实行黑名单制度、对有劣迹的人员实行行业禁业。
三、行政管理部门将保障农民工资发放出现的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的解决范畴,对于出现问题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依照规定、法规和程序进行处理,不可以权代法、以息事宁人方式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违背意愿、接受处置出现的问题。
四、各级司法、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处置利用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待遇,通过非正常维权手段恶意向企业讨薪、敲诈企业、通过网络恶意诋毁企业名义的行为,并加大宣传力度,对于惩治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达到教育他人的目的。
五、对于建筑领域内的务工人员实行向住建部门报备制,以便于甄别真实的务工人员,避免出现问题利用农工身份充数损害企业利益,政法的监管部门要对建筑领域内的违法转包、分包进行监管规范,以便清除滋生恶意讨薪的土壤,从治本的方面根治恶意讨薪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