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与充电管理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1301413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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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与充电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符合我市实际,规范小区电动车管理切实整治电动自行车违停放、违规充电等问题,坚决预防和遏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满足广大市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我们非常赞同。为加快建设平安社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今年6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淄博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淄建发〔2022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部署用三年时间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行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一、强化源头管控,新建住宅小区全覆盖建设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桩

    (一)《实施方案》第三条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全覆盖建设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新建充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口配建数量不低于小区总户数的35%。其中,露天配建(不设车棚)的充电插口,数量不高于总户数的10%”

(二)《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纳入规划条件意见书和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规划条件意见书和建设条件意见书纳入出让合同,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意见书和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对充电设施进行设计、建设,并与房屋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既有住宅小区坚持全覆盖建设、分步实施

(一)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活动。20214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组织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144号),要求区县全面排查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住宅小区全覆盖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治工作。2021年,全市新增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口5.07万个。

(二)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广泛张贴《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等宣传挂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并检查落实。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三)《实施方案》工作原则规定:坚持全覆盖建设、分步实施。按照小区需求,各区县要统筹安排、全域推进、全覆盖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力争利用1-2年的时间让所有住宅小区都要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解决好小区没有充电设施的问题。既有住宅小区按照小区需求进行全覆盖配建

(四)《实施方案》工作目标规定:“2022年,既有住宅小区(含老旧改小区)建设7万个充电插口,基本实现小区全覆盖;2023年和2024年根据居民需求和小区实际,每年建设充电插口不少于5万个,三年实现基本满足居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需求2022年建设7万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口任务目标,已经分解落实到各个区县。

三、坚持市场化优先、收费合理

《实施方案》规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突出政府引导,充分利用第三方市场资源,激发市场活力,通过宣传引导、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电动自行车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充电设施使用收费坚持公平、合理、居民可接受原则,杜绝因收费过高造成充电桩使用率不高甚至闲置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牵头部门和工作专班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加强工作督导,注重示范引领和社会宣传,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和规范管理力度,坚决整治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背景及问题分析 由于电动自行车具有轻便快捷、节能环保等特点,是十分理想的短途单人道路交通工具,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3.2亿辆,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在给百姓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电动自行车因停放不当或充电不当导致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此,2021年8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目前由于建成和待建高层民用建筑所在小区往往未设置或规划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与充电场所,而且集中存放与充电场所也无明确标准要求,导致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现象时有发生,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建议 一、有关建议 (一)制定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小区电动自行车存放与充电场所建设标准,包括对配套消防设施的要求。 (二)对于已建成高层民用建筑,制定鼓励高层民用建筑业主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的政策。 (三)对于待规划建设高层民用建筑,制定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的政策。 (四)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与充电场所规划、建设与使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