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宠物狗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城市养犬的市民不断增多,而相关养犬管理的法律法规缺失、不完善导致城市犬患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有日益严重之势,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作为物业主管部门,我们对居民小区养犬管理问题一直非常重视和关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宣传、加强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镇办和社区解决好犬患问题。
二、有关规定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饲养犬只和其它宠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注意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城市公园、餐饮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室、宾馆等公共场所。”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携犬出户,未束犬绳的;(二)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三)携带犬只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该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9月29日发布,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另外,根据今年2月26日公布的《淄博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地方立法计划》,《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已列入2020年提请审议项目,将于今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三、下一步物业主管部门工作措施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在《小区管理规约》中明确相关内容,充分利用宣传栏、文化橱窗、公示栏、电子屏幕、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犬患的危害、养犬管理政策、文明养犬知识、养犬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济等知识,提倡文明养犬,大家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养犬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业主反映养犬扰民或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并劝阻、制止业主的违规行为,即时向相关部门和镇办、社区报告,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后,组织物业行业进行大力宣传,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依法依规系统解决好养犬管理的难题。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
(联系单位: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217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