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建住宅及公共场所停车场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
2021114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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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仕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新建住宅及公共场所停车场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该建议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研结合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标准,有效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我局配合市发改委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并制定了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图和淄博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面落实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需按规定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取得用地许可的新建居民小区,应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余停车位应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市、区县(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住宅用地供应时,要将上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要严格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市、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范畴。市、区县(功能区)供电企业要配合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业务指导、充电基础设施配电部分验收和供电服务相关工作。鼓励有固定车位业主(1年以上长期租户)安装个人充电桩。对无固定停车位的业主,开发商应选择小区公共区域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二)严格规范既有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既有居民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相关程序。其中,供电方案答复时间执行《山东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鲁能源电力字[2020] 97号)的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对具有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的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工作。市、区县(功能区)供电企业对申请方车位拥有情况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内容:1.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 2.申请人的固定车位系租赁使用的,能够提供出租人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书面证明。),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协查结果。

(三)严格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充电设施不得违反现行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对有固定停车位(含一年以上长期租赁车位)且有用电容量,满足《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等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地下、半地下车库(位),应当允许安装个人充电桩,具体要求按《关于大力推进既有住宅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淄建发〔2020〕156号文)第三条第二、三、四项要求执行;对已经改造且车位固定的老旧小区,具有用电容量的前提下,鼓励安装个人充电桩。以后改造的老旧小区固定停车位满足供电条件的,根据用户需求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至车位表箱。对已经改造且车位固定的老旧小区和以后改造的老旧小区均要满足《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等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对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下、半地下车库(位)、不固定车位的老旧小区,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调在公共区域建设公共充电桩,满足电动汽车业主充电需求。涉及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应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需经相应比例业主表决同意;涉及临时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的,申请人要提前征得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并及时恢复原状。

(四)严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管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项目所在区县(功能区)发改部门为责任部门,建设运营企业须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备案材料,自觉接受监管。个人建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充电桩所在区县(功能区)主管部门做好统计工作,纳入备案表管理,具体备案要求由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抽查,不属实的,可采取注销备案、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实行备案闭环管理。领取财政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平台,接受监管。每年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运营白皮书,公开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配套支持政策、市场主体培育、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没有备案的充电桩项目,不得申报任何形式、任何层级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政策等。

(五)严格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和验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选用具备机电安装资质和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须经有关部门对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调试,方可投入使用。供电企业会同申请方、建设企业会同小区物业完成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和试充电确认。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属于电网公司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配网设备的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用户自有用电设备,相关部门按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交流慢充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业主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安全风险。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有关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公安派出所、供电企业等相关部门、单位加大对居民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位,2021年1-6月份,我局共完成新建社区施工图审查20余项,共设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约6000个。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和意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以改进和落实,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730  

(联系单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周长忠,联系电话:2302092

理 由: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到202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要达到25%左右;发展新能源汽车,是大势所趋,但目前我市与之配套的新能源充电设施,发展相对滞后,亟需完善。 1、现状:各主要汽车主机厂已经把新能源车型纳入长远规划之中,如宝马品牌,在2023年前将推出25款新能源车型,而且,当前几乎所有的头部品牌都已经推出了纯电与混电车型,新能源汽车的保有量,已经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增长;但是,充电桩配套问题,仍是阻碍我市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纯电动车快速普及推广的最大难题。 2、具体问题: 1)地方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过于依赖电网,社会资本进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领域的政策与措施尚待落实;2)存在新能源汽车基础建设配套政策不完善、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3)对小区停车场安装充电桩难协调、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备的比例少等问题,缺乏整体性规划引导与强制性要求。4)充电桩布局缺少合理规划,使得充电桩使用率较低下甚至遭到废弃。 办 法:1、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场,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1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2、规划建设部门重点加大与汽车协会、行业专家等相关单位或人员的沟通交流,制定与我市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相匹配的整体规划,打造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广大市民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3、鼓励充电桩产业上下游相关方以合资形式成立充电桩公司,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解决公共充电桩投资大、不互联互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