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淄博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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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3-2303079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0日
淄博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
工程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规定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统一考核管理并公布考核结果。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考核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考核遵循“动态考核、突出重点、科学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并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及相应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低于生产和经营成本承揽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后组建项目工作小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为本单位从业人员。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和审核,应当依法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编制人应取得二级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审核人、审定人应取得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所承担编制、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承担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息登记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并于次日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登记以下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
(一)造价咨询机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人员状况、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等基本信息。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工程建设类职称、毕业院校、从事专业、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等个人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记信息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开,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并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予以变更。
第四章 行为考核
第十七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招标控制价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投诉调查处理、部门沟通协作等方式,以项目为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记分制,各级考核主体应当按照《淄博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考核评分标准》和《淄博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行为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记分。
第十八条 考核过程中发生的每项记分要及时通知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考核主体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记分一个周期清零。次年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依据本办法生成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官网公布并同步推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考核过程中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在所代理项目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涉及相关企业为外地企业的,处理结果同时抄送企业总公司和总公司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考核年度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40分以上的造价咨询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约谈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20分以上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约谈本人。同一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连续2人次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在上一年度内,凡存在被约谈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将纳入本年度重点监管范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市场行为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要提高问题发现能力,畅通问题来源渠道,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规范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受理并处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标准造价协会要加强会员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依规开展行业惩戒,对发现、掌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委托人可参照本办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进行评价打分,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整改、通报等文书以及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1
淄博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 |
序号 |
评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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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信息 |
1.1注册地在淄博市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1.1.1 |
注册地在淄博市的咨询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需到市造价管理部门登记,每延后一个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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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咨询企业的分公司注册地在淄博市的,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需到市造价管理部门登记,每延后一个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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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注册地在淄博市外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注册地在淄博市外的咨询企业,需在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到市造价管理部门登记,每延后一个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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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基本规定) |
2.1咨询合同 |
2.1.1 |
未签订咨询合同的直接扣5分。签有咨询合同但未按《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提供其他合同文本除外),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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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咨询合同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和范围、计价依据、成果文件组成及表现形式、质量控制要求、服务周期、人员配备、服务酬金和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签订时间等内容。内容不完整或签章手续不完备的,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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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流程控制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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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DB 37/T 5130-2018)等有关规定,咨询企业承担咨询业务后,应根据项目规模、特点等编制工作计划;承担大型项目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根据项目特点、招投标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编制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工作组织、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实施方案、质量管理等。未编制工作计划或工作大纲的扣2分。工作大纲编制不规范的扣1分。工作大纲内容不完整的、人员分工、进度安排不合理、相关专业人员配置不全的,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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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接受任务后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并确定项目负责人。未成立项目工作小组的扣2分,未确定项目负责人的,扣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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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完善项目的咨询流程。咨询流程应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踏勘、过程会商、计量计价、编制核对、成果复核、签发报告、业务小结、数据收集处理、业务回访等必要流程。缺少一项扣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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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质量管理 |
2.3.1 |
咨询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和评价体系,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质量考核办法、质量奖惩制度等。根据质量管理和评价体系的完整性,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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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未经过专业咨询人员自校、审核、审定的企业内部三级复核程序,或各级复核未由不同人员完成。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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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档案管理 |
2.4.1 |
咨询企业未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未配备档案管理员,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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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咨询企业未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档案收集制度、统计制度、保密制度、借阅制度和库房管理制度,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等,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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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从接受委托、资料整理移交、现场踏勘、工程量计算、价格编审、与相关方核对、三级复核到出具报告书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证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和材料,应统一规范各类咨询项目的归档文件目录,并汇集成册。根据咨询业务档案归档、成册情况,每缺少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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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未利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未采用电子存档,每发现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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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概算编审) |
3.1 依据充分性 |
未依据工程建设条件、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合同约定、现行计价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累的有关资料进行编制,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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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内容完整性 |
3.2.1 |
设计概算应与项目建设范围一致,费用构成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构成不完整,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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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概算成果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审说明、总概算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概算汇总表、单位工程概算表等。内容不完整,每项扣1分。 |
||||||
3.3 成果准确性 |
3.3.1 |
工程量未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和合适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计价依据未明确的计算规则,未进行补充说明的,发现一处扣1分。 |
|||||
3.3.2 |
未按规定套用合适的定额,概算定额不适用时,未借用我省预算定额或按规定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要素价格取定依据不足的,发现一处扣2分。 |
||||||
3.3.3 |
取费不合理,费用计取与项目实际或计价规则不一致,每发现一处扣2分。 |
||||||
3.3.4 |
措施费用不齐全,采用的施工方案无法满足施工要求,采用的特殊技术措施方案无必要的说明分析资料,每项扣2分。 |
||||||
3.3.5 |
成果文件误差率(误差率=核增额与核减额绝对值之和/复核后造价)<2%,不扣分;2%≤误差率<3%,扣1分;3%≤误差率<4%,扣3分;4%≤误差率<5%,扣6分;误差率 ≥5%,扣10分。 |
||||||
4.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施工总承包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编审) |
4.1 依据充分性 |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不满足省、市政策法规要求,未体现招标文件要求,每项扣 2 分;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项目没有技术分析资料,对需要特别论证的措施项目,没有充分的论证及必要的专家意见,每项扣1分。 |
|||||
4.2 内容完整性 |
4.2.1 |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未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为完成工程而实施的其他工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符合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50862-2013)(以下简称“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要求,未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项目特征描述准确全面。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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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未按照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编制。其成果文件未包括工程量清单封面、总说明、建设项目汇总表、单项工程汇总表、单位工程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表、措施项目清单表、其他项目清单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等。每项扣1分。 |
||||||
4.3 结果准确性 |
4.3.1 |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符合工程量清单规范要求,工程量未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暂估工程量无计算依据且未说明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
|||||
4.3.2 |
综合单价未按项目特征计算,定额套用及组价工程量计算出现差错的,要素价格取定依据不足的,发现一处扣2 分。 |
||||||
4.3.3 |
计价程序、取费基数和取费标准不符合计价依据和相关文件规定,每项扣2分。 |
||||||
4.3.4 |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未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计价规则和施工方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累的有关数据列项,每发现一处扣2分。 |
||||||
4.3.5 |
成果文件误差率(误差率=核增额与核减额绝对值之和/复核后造价)<2%,不扣分;2%≤误差率<3%,扣1分;3%≤误差率<4%,扣3分;4%≤误差率<5%,扣6分;误差率 ≥5%,扣10分。 |
||||||
5.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施工图预算编审) |
5.1 依据充分性 |
未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积累的有关资料进行编制,每项扣 2 分;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大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工程项目未有技术分析资料,对需要特别论证的措施项目,未有充分的论证及必要的专家意见,每项扣 1 分。 |
|||||
5.2 内容完整性 |
5.2.1 |
未反映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未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每发现一处扣1分。 |
|||||
5.2.2 |
成果文件包括封面、签署页及目录、编制说明、总预算书、单项工程综合预算书、单位工程预算书、主要材料表等。内容不完整,每项扣1分。 |
||||||
5.3 成果准确性 |
5.3.1 |
工程量未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所采用计价依据的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暂估工程量无计算依据且未说明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
|||||
5.3.2 |
定额套用错误,要素价格信息来源不实,材料品质、档次、规格不符合图纸及相应技术要求,暂估价、暂列金、计日工不符合计价依据规定,发现一处扣2分。 |
||||||
5.3.3 |
计价程序、取费基数和取费标准不符合计价依据规定。发现一处扣2分。 |
||||||
5.3.4 |
措施费用不齐全,采用的施工方案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发现一处扣2分。 |
||||||
5.3.5 |
成果文件误差率(误差率=核增额与核减额绝对值之和/复核后造价)<2%,不扣分;2%≤误差率<3%,扣1分;3%≤误差率<4%,扣3分;4%≤误差率<5%,扣6分;误差率 ≥5%,扣10分。 |
||||||
6.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结算编审) |
6.1 依据充分性 |
6.1.1 |
工程结算未按工程项目签约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补充协议、竣工资料、工程实体情况、专题会议纪要等依据进行计价。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
||||
6.1.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竣工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时,没有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完善依据,并在咨询成果报告中特别说明的。每发现一处扣 2 分。 |
||||||
6.2 内容完整性 |
6.2.1 |
结算成果文件格式、内容、深度不满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规定,表述不清晰规范、编制资料不完整、内容不全面,结算文件未包括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审说明、竣工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等必要的资料,每项扣 1 分。 |
|||||
6.2.2 |
竣工结算编审说明未包括工程概况、编审范围、编审依据、编审方法,工程计量、要素价格和费率取定、审核结果和核增核减情况的说明及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必要内容。每缺1项扣 1 分。 |
||||||
6.3 成果准确性 |
6.3.1 |
工程量未按合同约定计算规则计量,或者漏算、错算,每发现1处扣1分。 |
|||||
6.3.2 |
结算未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发现一次扣5分;要素价格取定依据不充分,发现一处扣2分。 |
||||||
6.3.3 |
计价程序、取费基数和取费标准未按合同约定及计价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发现一处扣2分。 |
||||||
6.3.4 |
成果文件误差率(误差率=核增额与核减额绝对值之和/复核后造价)<2%,不扣分;2%≤误差率<3%,扣1分;3%≤误差率<4%,扣3分;4%≤误差率<5%,扣6分;误差率 ≥5%,扣10分。 |
||||||
7.不良行为
|
7.1 超范围承接业务 |
超个人执业资格范围和注册专业范围承接业务,编制人未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核人、 审定人未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超出注册专业范围执业,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2 低于成本价竞争 |
咨询服务收费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咨询服务计划明确的人员配备数量和服务周期,低于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费用,视为低于成本价。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 其他 |
7.3.1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行为,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2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3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4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5 |
出具虚假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6 |
拒绝接受造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情况的真实材料,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7 |
泄露或窃取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8 |
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有欺诈现象,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9 |
恶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10 |
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每发生一人次扣2分。 |
||||||
7.3.11 |
允许非本企业人员以本企业名义对外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12 |
串通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围标、串标、操纵或影响评标结果,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7.3.13 |
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说明:扣分不封顶,分值为单次扣分值,按次累加。
附件2
淄博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行为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 |
主要指标 |
评分细则 |
|
1 |
不良行为 |
1.1 |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1.2 |
实施商业贿赂,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1.3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1.4 |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1.5 |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1.6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1.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1.8 |
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每发现一次扣10分。 |
||
2 |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概算编审) |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考核评分标准”扣分 |
|
3 |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施工总承包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编审) |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考核评分标准”扣分 |
|
4 |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施工图预算编审) |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考核评分标准”扣分 |
|
5 |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结算编审) |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考核评分标准”扣分 |
说明:扣分不封顶,分值为单次扣分值,按次累加。
一、《办法》起草目的
《办法》的起草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管的客观要求,也是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能够有效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市场行为,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行业自律。
二、《办法》起草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鲁建标字〔2021〕39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DB37/T 5130-2018)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七章29条内容以及2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1.第二条明确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2.第四条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3.第七条引导有序竞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低于生产和经营成本承揽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4.第十、十三条明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具体行为。
5.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行为考核均采用记分制,各级考核主体应当按照《淄博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为考核评分标准》和《淄博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行为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记分。
6.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根据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扣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约谈法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处理措施。
7.第二十四条明确考核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挂钩,。在上一年度内,凡存在被约谈情形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将纳入本年度重点监管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21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通知》发布至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常态化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突出问题导向,有效提升了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企业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一直致力于双随机差异化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机结合的探索研究,经前期专题调研,起草了《淄博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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