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ck2288542@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附件: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日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鲁建房字〔2020〕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备案错误信息更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房函〔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应当根据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商品房价格。同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所有楼栋应当同时申请价格备案。在楼盘表上申报公示的价格应当视为备案价格。
(二)新建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及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新建商品房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新建商品住宅可在备案价格15%范围内下调;新建商品非住宅可在备案价格30%范围内下调。
(三)新建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备案价格;3个月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价格调整时,应当最小以栋为单位整体调整,严格控制单户调整,原则上一个年度只能申请调整一次。
申请备案价格上调的,要严格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申请备案价格下调的,要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及房屋具体情况,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前,应当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法律机构对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合格后,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30日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包括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附加协议,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PDF格式的扫描件,提出备案申请。对不按时限要求备案的,系统自动暂停网签业务;整改后,应当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三)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
(四)买受人可根据备案编号通过“淄博住建”微信公众号查询网签备案状态。
三、严格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与网签备案撤销管理
买卖双方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备案后,严禁随意变更或撤销。在申请首次不动产登记手续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企业端口上传相关材料向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手续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输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2.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或者调解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的(变更买受人姓名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申请首次不动产登记手续前,未备案的合同需要变更的,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共同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企业端口自行办理网签合同信息变更。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1.房屋主体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当提交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可解除合同的,应当提交测绘机构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买受人出国留学(包括出境就学)、定居或者移民的,应当提交入学报到相关材料或定居许可证明、出国(境)证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大使馆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住证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4.买受人工作调动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交转出和接收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及接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买受人户口迁出本地的,应当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资料;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买受人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的,应当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7.买受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的,应当提交关系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原件、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
8.夫妻离异需变更商品房买受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新的合同应当在一周内重新网签备案;
9.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添加直系亲属共有人的,应当提交买卖双方同意添加直系亲属共有人的协议书。新的合同应当在一周内重新网签备案;
10.在同一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同一项目楼盘内进行商品房调换的,应当提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及调换后的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
11.买受人去世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
1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或调解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变更、撤销手续
1.司法或者行政限制的;
2.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的;
3.已办理抵押、查封登记手续的;
4.在同一项目拥有三套及以上房屋产权(包括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的,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与网签备案撤销应当提供的材料
1.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撤销)申请表
2.买受人(包括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机构组织代码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其他要求
1.撤销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的,缴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按照交款方式原路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退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2.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房源,应当在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或者“淄博住建”微信公众号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另行销售。
3.撤销的商品房房源另行销售时,应当重新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价格备案。
4.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串通编造虚假材料撤销网签合同,或者通过申请撤销网签合同变相捂盘、炒作、套取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要求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履行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对违反承诺的行为,市、区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合同网签,并予以曝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 日。
为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鲁建房字〔2020〕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备案错误信息更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房函〔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严格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鲁建房字〔2020〕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备案错误信息更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房函〔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应当根据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商品房、车库(位)、储藏室的价格。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同期开发建设的楼栋,原则上同期价格备案。建立楼盘表时,在楼盘表上明示的商品房价格应当视为备案价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及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新建商品房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新建商品住宅网签价格控制在备案价格以下15%以内,新建商品非住宅网签价格控制在备案价格以下30%以内。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备案价格;3个月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全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调整。价格调整原则上以栋为单位整体调整,严格控制单户调整,一个年度调整一次。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
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和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前,应当以栋为单位制定书面合同模板,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法律机构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经指导确定后,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录入信息、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30日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包括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附加协议等),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PDF格式的扫描件,按规定进行网签备案。未按照时限上传的,系统自动暂停该笔备案业务。
(三)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备案编号。
(四)买受人可根据合同备案编号通过“淄博住建”微信公众号查询合同网签备案状态。
三、严格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与网签备案撤销管理
买卖双方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备案后,严禁随意变更或撤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企业端口上传相关材料向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手续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输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2.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或者调解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的(变更买受人姓名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备案的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需要变更的,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共同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企业端口自行办理网签合同信息变更。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经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应当提交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可解除合同的,应当提交测绘机构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买受人出国留学(包括出境就学)、定居或者移民的,应当提交入学报到相关材料或定居许可证明、出国(境)证件、出入境记录、大使馆签证或者国外永久居住证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4.买受人工作调动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交转出和接收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及接收单位所在地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买受人户口迁出本地的,应当提交户口迁入所在地办理的新居民户口簿;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买受人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的,应当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7.买受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的,应当提交关系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原件、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
8.夫妻离异需变更商品房买受人姓名且该商品房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新的合同应当在一周内重新网签备案;
9.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添加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和子女)共有人且该商品房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买卖双方同意添加直系亲属共有人的协议书。新的合同应当在一周内重新网签备案;
10.在同一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同一项目楼盘内进行商品房调换的,应当提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及调换后的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
11.买受人去世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和公证书;
1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或调解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变更、撤销手续
1.司法或者行政限制的;
2.已办理抵押、查封登记手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与网签备案撤销应当提供的材料
1.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撤销)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买受人(包括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其他要求
1.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示期满30日后,按规定另行销售。
2.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串通编造虚假材料撤销网签合同,或者通过申请撤销网签合同变相捂盘、炒房和套取贷款。
市、区县主管部门工作中发现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0日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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