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明白纸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4-54707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15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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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工作地及相邻区县内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在本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人在工作地域内已承租市场房源,并签订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

(五)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补贴标准

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人口数和学历等因素确定,即1人家庭补贴标准300元/月,2人家庭补贴标准400元/月,3人及以上家庭补贴标准500元/月。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按照申请人学历层次分级增加补贴金额,每级上浮标准不低于50元/月,即专科学历50元/月,本科100元/月,以此标准类推,该标准应足额发放,不受实际承担住房租赁费用的影响。

三、办理流程

(一)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阶段性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申请人毕业证书;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常态化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及个人,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登记为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

(四)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用人单位)。

(五)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与承租人签订《阶段性租赁补贴协议》。《阶段性租赁补贴协议》自次月生效,租赁补贴资金应按月或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保障家庭应当主动配合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核查、动态抽查等相关工作,如实提供工作单位、家庭住房和人口变化等情况。

(二)已享受阶段性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申报义务,其工作单位、住房和人口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业务电话及办理地点

受理机构

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

张店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271109

张店区商场西街62号

淄川区住房保障中心

5281761

淄川区松龄东路51号

博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348975

博山区中心路54号

周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6411262

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市民之家

临淄区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7166796

临淄区晏婴路179号

桓台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8221955

桓台县兴桓路800号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6987076

高青县清河路9号

沂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3248458

沂源县城振兴西路西首

高新区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3153950

张店区柳泉路109号

经开区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7060721

南京路与王舍路路口东200米

文昌湖区建设局综合科

6030016

文昌湖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