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建筑业纳统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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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高新区建设局、统计中心,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统计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建筑业统计工作,增强企业纳统意识,提高行业统计质量,厚植地区经济增长基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业纳统工作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对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建筑业纳统工作是行业发展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主动服务意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建筑业纳统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安排专人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建筑业统计工作,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业和统计专业知识学习,为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奠定基础。 二、明确企业纳统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纳统:1.企业所在地为淄博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2.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3.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建筑业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纳统:1.在淄博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建筑业法人单位;2.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3.生产经营主要以建筑施工活动为主。 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尚未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要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或注册地区县统计部门申请纳统,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纳税凭证等材料。经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库或建筑业企业库。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协同配合,采取“一对一”“点对点”“个性化”服务等方式,确保达标企业及时入库纳统。 三、明确项目纳统要求 对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提前跟踪服务,确保项目立项时能够纳入房地产项目库。要主动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情况,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项目资料及时纳统。一是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计划总投资、购置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住宅套数、主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房屋用途等。二是现场照片。至少准备两张,画面要清晰,内容包含项目告示牌和施工现场,注明拍摄日期、施工地点、开工时间并有项目现场核实人签名。三是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不能提供,需说明原因并附项目整体设计文件。四是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须为建设主体施工合同。五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同)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凭证面积应与项目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一致。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新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单位信息、资质变更信息等推送至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进行名录库新增申报,确保应统尽统。对未按规定纳统或统计工作漏报、迟报、错报问题突出的,要及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信用扣分处理。 五、夯实行业纳统基础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扶持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成长壮大、加快发展。要特别关心厚爱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建立有效帮扶机制,增强行业发展后劲。要积极鼓励引导外地建筑业驻淄分支机构就地转为独立法人子公司,不断扩大我市建筑业单位规模,为建筑业持续向好发展注入活力。企业填报的投资、产值等数据,要尽量与工程形象进度相匹配,并按照统计部门要求提前准备好工程进度结算单、工程量及计价明细、增值税发票、电子缴税凭证等资料。 六、加强统计指导培训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加强合作,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员开展统计培训,重点讲解纳统标准、凭证准备、操作流程等相关业务知识,增强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的理解和认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做到上报数据有出处、有依据、有来源、可追溯。 七、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意识、责任意识、主体意识,健全统计工作流程,加强内部培训,提高专业化、信息化水平,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反映企业经营情况。要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统计工作。要尽量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接替人员与原统计员须共岗至少一个报送周期,达到工作要求后再进行交接,确保统计业务不受影响。新更换的人员要及时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报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统计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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