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淄博市某立交桥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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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底10月初,淄博市某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在环保突出问题第二轮专项督查中,发现淄博市某立交桥项目存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尘土较多、未落实扬尘防治“6个100%”要求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通报。11月13日,淄博市某环境卫生管理处将此案转交我局处理,建议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11月19日,我局执法支队对当事人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相关笔录。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负责施工的某立交桥项目现场出入口道路尘土较多、未落实扬尘防治“6个100%”要求的问题属实,存在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 二、处理结果 1、针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问题,有关监督机构立即责令当事人进行了整改。 2、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给予施工企业人民币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根据淄博市某督查通报内容“淄博市某立交桥进出口道路尘土较多”,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扬尘污染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规定,当事人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某立交桥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履行上述职责,但其在实际施工中履职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处于环保专项督查期间,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环保问题突出的区县,违法行为属于建筑工地扬尘类型,是造成该区县空气质量反弹的主要原因,属于扬尘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因此,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负责施工的该工程项目在封闭区域一直贯彻落实扬尘防治“6个100%”要求,但个别通村路口因附近村民和村办企业车辆进出无法封闭,存在局部扬尘,造成道路尘土较多。当事人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所为,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予考量。 该案中,当事人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晰,且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承认。因此,最终对当事人给予人民币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 (三)执法示范点 建筑工地是城市的一个“窗口”,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是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对城市大气质量存在较大影响,是整治环保突出问题重点打击和查处的违法行为。环保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期间,该企业在由其负责的淄博市某立交桥项目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存在扬尘污染的问题。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晰,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理应予以较重处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真整改存在问题,且违法行为的发生非当事人故意为之,受客观原因影响。经研究后,决定给予一般额度罚款的行政处罚,以此督促其继续做好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管理。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法律得当,体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执法为民”的理念,与行政处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一致,对其他领域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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