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淄博市某还迁房公建楼项目施工现场混凝土标样试块未按规定取样送检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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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张店区马尚镇某村还迁房公建楼项目,负一层后浇带(C35)砼标样试块未按规定取样送检,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5月9日,支付人员对当事人山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相关笔录。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负责施工的某还迁房公建楼项目确实存在负一层后浇带(C35)砼标样试块未按规定取样送检的严重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 二、处理结果 1、针对项目现场的负一层后浇带(C35)砼标样试块未按规定取样送检违法行为,有关监督机构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 2、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依法给予施工企业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经调查核实,该工程项目存在负一层后浇带(C35)砼标样试块未按规定取样送检的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规定,当事人山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某还迁房公建楼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履行上述职责,但其在实际施工中履职不到位,存在负一层后浇带(C35)砼标样试块未按规定取样送检的违法行为。 该案中,施工单位山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晰,且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此,最终对施工单位给予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规定。 (三)执法示范点 建筑质量百年大计 施工安全重于泰山。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不仅是建设问题,也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民生问题和政治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建筑工地中负一层后浇带(C35)砼标样试块未按规定取样送检,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对建筑主体质量、施工人员作业安全、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均存在较大威胁,是重点打击和查处的违法行为。该企业在由其负责的淄博市某还迁房公建楼项目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晰,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理应予以较重处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真整改存在问题,且违法行为的发生非当事人故意为之,受客观原因影响。经研究后,决定给予一般额度罚款的行政处罚,以此督促其继续做好建筑工地质量管理。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法律得当,体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执法为民”的理念,与行政处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一致,对其他领域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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