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例 | |||
|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例 【基本案情】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检查时,发现淄博XX公司建设的尚文苑XX住宅楼,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此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核实,涉案业主依建设的尚文苑XX住宅楼,未进行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此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合同价款19329410元,给予386588.20元罚款。 【案例评析】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是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并且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工程建设的各参与方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等均负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定义务。此案恰恰是未竣工验收而擅自交付使用,对业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验收标准的要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可以交付使用,国家为此颁布了相应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作出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统一了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 坚持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作为“擅自”使用的认定标准,有利于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尤其是发包人履行法定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和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建设工程因其投资大、施工周期长、建设参与方较多等特点,实践中出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往往较为复杂。通过发包人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参与方的竣工验收,可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利于分清责任主体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避免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