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知识
【以案释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9-12-31 17:09:43 浏览次数: 字体:[ ]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基本案情

省检查组检查时发现,XX检测站,钢筋原材现场留存样品无无原始标距试验痕迹,在无法测得断后标距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

违法事实认定

经检查认定,XX检测站,钢筋原材现场留存样品无无原始标距试验痕迹,在无法测得断后标距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案件.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淄博市XX检测站处30000元(叁万元)罚款处罚,拟对XX检测站法人代表处1500元(壹仟伍佰元)罚款处罚。

案例评析

为了更好地规范检测机构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秩序正常,杜绝虚假检验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市住建局及相关单位务必严格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建筑工程检测报告。该案件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检测环境,严重危害建筑行业管理及工程施工质量。为防止类似不法行为再次发生,市住建局要求各检测机构应对本单位的经营管理进行一次自查自纠,主要检查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否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或转包检测业务;是否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印章;是否由专人专柜保管;是否有对外出借现象,检测报告等签章手续是否合规;是否经过主管领导签批。同时,要求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产品进行送检复检工作。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切实杜绝此类案件发生。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