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有关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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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CR-2018-0140005 淄建发〔2018〕47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高新区建设局,文昌湖区综合执法局,张店区市容环卫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工作,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17〕4号),结合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工作实际,现将该许可的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一、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一级企业须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5辆,其中:洗扫车不少于6辆,冲洗车不少于9辆。 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二级企业须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其中:洗扫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8辆。 三、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年龄须小于60周岁。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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