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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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CR-2018-0140009 淄建发〔2018〕18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 现将《淄博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29日
淄博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的质量水平,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核查、售后服务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淄博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同时安装节能监测系统。 第五条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循以下技术要求: (一)新建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采用采集器无线上传数据模式。由采集器通过无线网络,将数据上传至指定的云平台服务器,服务器汇总后统一上传至市平台,减少人工干预和维护工作量。 (二)施工单位应当公开能耗监测系统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包括采集器、无线网络、子系统、云平台服务器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技术方案的详细说明 。 第六条 采集器及无线上传装置应当安装在单独的铁皮箱内,并放置于干燥、洁净、安全的场所并保障设备安全。 第七条 能耗监测系统资料要规范完整。所需资料如下: (一)《能耗监测子系统验收表》; (二)施工单位资格证明资料; (三)建设单位承诺书; (四)《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核查表》; (五)能耗监测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及监测报告; (六)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方案; (七)合同书(质保期五年)及竣工图; (八)《能耗监测系统安装调试说明书》;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核查表》作为节能核实认可的必备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准备核查资料,子系统数据稳定上传7天后墙改节能办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签字确认,及时办理。 第九条 能耗监测系统的质保期为核查合格日起五年。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应当免费提供硬件设备的维修,更换和软件产品的维护、升级等技术支持。 第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对拒不安装节能监测系统、擅自损坏节能监测系统和不按规定上传分项能耗数据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业主或使用单位,依照《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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