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关于进一步贯彻工程勘察报告重大变更审查的通知 | |||
|
|||
近期发现,某些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严格按施工图审查通过后的工程勘察报告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按市建委(淄建发〔2009〕18号)及[2016](修订版)《淄博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规定》的要求,勘察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对勘察文件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并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下列条件的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1.原勘察报告的工程名称、建筑平面位置发生变化的; 2.原建筑工程性质、设计要素、基础形式或基础持力层发生变化的; 3.原地基基础方案发生变化的; 4.现场验槽发现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与原勘察报告不符的; 5.因地基基础变更需补充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水文地质参数的; 6.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经现场检测其结果与勘察报告提供的设计指标严重不符的; 7.涉及场地稳定性、基础抗浮等安全评价需重新变更原勘察报告内容的。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属重大变更应变更而未变更,或变更后未经审查通过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原勘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按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处置并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不良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希望广大勘察工作者恪守职业道德,坚守行业底线,绷紧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这根弦,做诚实、守信、规范、自律的勘察行业标兵。 淄博市土木建筑学会勘察测绘学术委员会 淄博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 2017-6-9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