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起草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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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起草说明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起草了《淄博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以下简称“计取标准”)。 一、 起草的目的意义 规范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所谓建设工程规费,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定义为: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省政府令252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规费必须按照规定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作为参与竞争的手段”。它清晰地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给付,且不得降低;二是施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少取或不取作为竞争筹码。 目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照一般计税下和简易计税下发布了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和社会保险费费率。并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测算公布。该《计取标准》是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起草的,目的是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计取标准,以解决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的问题。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1、《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2、《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 三、主要条款说明 (一)第一条适用范围,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总说明的第三条、第四条制定。 (二)第二条建设工程规费费率标准: 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和社会保险费费率按省发布的费率执行。 2、工程排污费经调研并咨询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和《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的规定,这项费用在建设工程中指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按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地方经验值3-5元/平方米·全工期收取,目前建设单位在环评时全部按照5元/平方米·全工期缴纳,折合为工程总造价:2‰. 3、住房公积金:经对我市建设企业调研,我市多数总承包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且缴纳比例不断提高,经测算并沿用2012年淄建发〔2012〕94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按规费前工程造价人工费(省价)之和的2.5%计取,工程结算时按建管机构核定的企业年度计取标准计取。 4、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依据《关于转发人社厅〔2015〕15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5〕67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前期手续时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缴纳。 5、工程排污费及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一般计税下和简易计税下的测算: 测算依据 (1)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 (2)社会保险费执行鲁建标字〔2016〕40号文件 (3)工程排污费暂按工程总造价的2.0‰计取。 (4)住房公积金暂按定额人工费的2.5%计取,其中定额人工费占规费前工程造价比例按20%测算。 (5)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计取。 测算分析: 设定工程排污费费率为A,工伤保险费率为B。 一般计税方法 (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3.70% (2)工程排污费费率= A (3)社会保险费费率= 1.52% (4)住房公积金费率=20%×2.5% (5)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B A=(1+3.70%+1.52%+20%×2.5%+A+B) ×(1+11%)×2‰ B=(1+3.70%+1.52%+20%×2.5%+A+B) ×(1+11%)×1.5‰ 计算得出, A =2.36‰;B =1.77‰。 简易计税方法 (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3.52% (2)工程排污费费率= A (3)社会保险费费率= 1.40% (4)住房公积金费率=20%×2.5% (5)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B A=(1+3.52%+1.40%+20%×2.5%+A+B) ×(1+3%)×2‰ B=(1+3.52%+1.40%+20%×2.5%+A+B) ×(1+3%)×1.5‰ 计算得出, A =2.18‰;B =1.63‰ (三)第四条“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2017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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