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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3年淄博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6号)

发布日期:2017-10-03 08:39:12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1]75号)、《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1]76号)、《淄博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07]10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311日起调整保障性住房相关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

(一)2013年,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分别为:张店区27468元、淄川区24772元、博山区23251元、周村区21991元、临淄区26509元、桓台县24895元、高青县17807元、沂源县21806元、高新区29473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21991元。

(二)2013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一)2013年,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分别为:张店区30520元、淄川区27524元、博山区25834元、周村区24434元、临淄区29454元、桓台县27661元、高青县19786元、沂源县24229元、高新区32748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24434元。

(二)2013年度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政府统一面向社会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当年市场租金的80%,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合理确定;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须报所在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定向建设、分配的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可另行制定分配标准。

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一)2013年,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收入标准为低于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分别为:张店区21364元、淄川区19267元、博山区18084元、周村区17104元、临淄区20618元、桓台县19363元、高青县13850元、沂源县16960元、高新区22924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17104元。

(二)2013年度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住房困难标准为:无房户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2013年度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四)2013年度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租金标准为:张店区7.30元、淄川区5.20元、博山区5.00元、周村区5.02元、临淄区7.11元、桓台县6.90元、高青县5.36元、沂源县5.12元、高新区7.25元、文昌湖旅游度假区5.02元。

请按照相关规定和上述标准,落实好住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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