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简明问答|《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4-543900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简明问答|《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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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

答: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

二、《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答:为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终端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规范配送服务,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发生,2021年11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探索建立“统一监管平台、统一人员管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规范运行”管理模式。2023年,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进一步规范配送服务行为。2023年9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规模化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企业加快配送经营环节改革,全面实行实名制销售,全面实现统一配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规模化改革,进一步规范终端配送车辆、配送人员管理,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

三、制定《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发〔2023〕18号)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化燃气本质安全十条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共38条,主要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配送车辆、配送服务人员、随瓶安检和入户安检、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五、《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在规范并完善配送服务体系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答:1.完善配送服务体系。《办法》第四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供气经营规模化、服务标准化、发展专业化,建立高效、便民、安全的配送服务管理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配送服务人员,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实现“一人一码、一车一码、一户一码”动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配送服务人员及配送车辆,并纳入统一管理。主动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配送范围和配送价格,对配送服务全过程中的安全、服务和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2.实行销售实名制。《办法》第六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设用户服务系统,建立用户实名制档案,并接入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

3.建设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设用户服务系统,并接入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跨部门综合监管平台,按照规定对充装、配送、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追溯管理,并及时将实名制销售信息、签订的供气合同、入户安检记录、气瓶出入服务网点、气瓶出入用气场所等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

六、《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在完善配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答:1.规范配送车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配送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和编码管理要求,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终端配送服务车辆和配送服务人员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满足安全送气可追溯的要求。

2.规范配送服务人员。《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配送服务人员应遵守的8条规定和应记入“黑名单”的10条违规行为。

3.用气条件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随瓶安检”和定期入户安检工作规程,明确安检范围、程序、标准等内容。对初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进行现场勘查,协助确认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和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供应液化石油气。

4.配送安全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建立落实“随瓶安检”制度,即配送服务人员每次配送气瓶,必须开展一次随瓶安检。

5.定期安全检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每半年至少一次、非居民用户每月至少一次的频次,履行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入户安全检查义务,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

6.安全隐患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发现一般安全隐患、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或者拒绝安检、变相拒绝安检的,应当报告属地镇办或行业管理部门协助督促整改,并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发现用户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书面告知用户停止使用,并报告属地镇办或行业管理部门。

7.安全用气宣传。《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主动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指导用户掌握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名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答:《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随瓶安检”和定期入户安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八、《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期限?

答:《淄博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