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领导干部解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2-5302825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07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领导干部解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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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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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制定本《意见》?

王立明:因《山东省供热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进行了修正,我们结合上位法的修改,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17〕123号)进行了修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于2022年7月至8月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问:温度不达标怎么处理?

王立明:《山东省供热条例》第21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的三个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意见》是这样对减收热费进行规定的。采暖期供热开始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室温在16℃(含)-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室温在12℃(含)-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室温低于12℃的,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在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原因未供暖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实际未供暖天数全部采暖费。因用户未经供热企业同意,存在擅自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造成温度不达标的,不予退费

    问:为何实行供热调试期制度?

王立明:确保每年的11月14日24时用户室温达到合格标准。要求供热单位于每年的11月8日提前启动设备进行热态调试,认真做好调节管网热平衡,及时处理故障点、不热点、过热点,逐步使所属供热设备及管网达到全面、稳定运行标准

         问:如何推广利用可再生能源供暖?

王立明:为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意见》明确新规划建设区域、现有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以及医院、学校等能源多联供系统需求的新建建筑,采取能源多联供系统方式满足用户多种用能需求,选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能源多联供系统,可同步供应热水的(可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问:为何实行供用热合同管理制度?

王立明:主要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供热企业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问:既有民用建筑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要求?

王立明:既有民用建筑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既有民用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与供热企业依法签订供用热协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配套建设等相关问题明确的,供热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或楼宇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问:为何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用热管理?

    王立明:主要是确保用户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意见》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对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对配套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移交事项等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