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5-5506100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02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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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明确了责任分工、实施范围、保障措施、房源和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审核流程、运营管理等内容。与2021年颁布实施的《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淄政办发〔2020〕1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办法》主要对以下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放宽准入标准。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申请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关系做进一步说明,明确了宅基地审核范围,与原《办法》相比较更符合现实家庭关系构成,统筹考虑宜居宜业实际情况。(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工作要求,经我局科学研判,适当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准入条件,即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家庭拥有宅基地不作为自有住房审核范围;原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后在城区居住的,其家庭拥有宅基地不作为自有住房审核范围;满退休年龄的老人进城养老的,其家庭拥有宅基地不作为自有住房审核范围)。

2、扩大保障范围。第七章,第三十三条,将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范围扩大到全市各区县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更加符合我市人口流动和进城务工实际情况;三十四条,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将常态化受理配租方式写进《办法》,提升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效率。

3、规范运营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将第八章,第四十条,增加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套数不能减少的内容;第四十六条,增加对承租人主观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公平善用。

4、强化监督管理。为补齐工作短板在第九章,第四十七条,增加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严禁抵押担保的内容,根据部门责任分工,厘清部门职责,确保保障家庭的居住权益。

三、问题解答

(一)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或居住证电子证照;

2、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值均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

4、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家庭拥有宅基地不作为自有住房审核范围;原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后在城区居住的,其家庭拥有宅基地不作为自有住房审核范围;满退休年龄的老人进城养老的,其家庭拥有宅基地不作为自有住房审核范围。

(二) 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1、线上办:申请人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淄博)(http://www.zibo.gov.cn/icity/public/index),点击“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选择“个人生命全周期-置业”,点击进入“申请公租房一件事”,按照提示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2、现场办:各区县政务服务中心“一件事服务”窗口或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也可通过邮递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三) 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表》 原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3、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 原件/复印件

4、户口簿 原件/复印件

5、结婚证 原件/复印件

6、优先情形需提供的材料(例如:低保、特困等)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我市公共租赁租赁住房审核时间?

答:1、公租房保障为常态化受理,申请审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天,公示期除外。

(五) 申请我市公共租赁租赁住房程序?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成员信息查询授权书。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4、市、区(县)两级公示

5、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取得保障资格后根据自身需要可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六) 可以优先安排实物配租的情形?

答: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符合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标准的;

2.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3.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家庭;

4.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5.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员的;

6.其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