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件解读|《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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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2-522935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3-1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现就该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淄政办发〔2017〕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淄政发〔2020〕13号)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规定》进行了后评估,评估结论为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是市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完成,原市房产管理局已经并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是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修改,删去第三十八条:“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三、修改内容
1.删除第三条。
2.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7日”修改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
3.将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三条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四、修改后的《规定》规范了房屋征收评估流程
1.选定评估机构
首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从候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择。超过50%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其次,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集中投票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占被征收人总人数比例低于30%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形式在候选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评估机构。
2.签订评估合同
房屋征收部门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向其支付评估费用。
3.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
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各类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两种及以上评估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4.评估结果公示和解释
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7日。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交付和转交评估报告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6.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评估,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十四条执行。
7.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1)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2)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解释部门及咨询电话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180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