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21〕1号)第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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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1-5180984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21〕1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预评估、评估、房屋拆除、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其中,关于“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等专业性工作”,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申请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等服务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