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1-5159932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和服务功能,实现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文件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理清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涉及面广、部门较多,需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协作合力。《通知》明确了各区县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体育、人防、城市管理、邮政、电力、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建设条件意见书主要包含的主要内容。一是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等要求;二是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配建要求;四是人防、消防(微型消防站)等配套设施建设要求;五是配建保障性住房要求;六是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住宅性能认定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七是“四新”技术应用要求;八是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三)明确了建设条件意见书出具的流程和办理时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案前,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条件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再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开发建设条件意见。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提出建设条件及依据,并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四)明确了各部门和单位对建设条件意见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审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设计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现场查看是否达到预售条件,并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核实相关建设内容与开发建设方案的一致性。开发项目未按规划条件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完成并取得相关验收证明材料后,方可申请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凡未取得相关验收证明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五)明确了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执行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