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关于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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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1-5119996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我市现行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是2011年出台的,距今已达9年。在此期间,《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完成。为了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市、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调整,亟需修订现行《办法》,制定新的《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组织、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三、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四、政府对被征收人补偿内容包括那些?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六、对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助和奖励: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搬迁奖励费的货币奖励不得低于10000元,根据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时间先后递减。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