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1-5119946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07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稿解读|《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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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了《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淄政发[2021]2号),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做为《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1]75号)文件到期后的政策衔接,对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一、关于允许上市交易的年限认定

《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以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是否满5年”,原因有两个:一是《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间,一般意义上的理解,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应为购买时间,而不是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为购买时间。另外,签订购房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二是因个别开发企业迟迟不办理房产证,影响了经适房购房人的权益,引起了一些投诉事件,用合同这一明确的时间节点可以避免这一问题。虽然此前采用的是房产证的办理时间,但是改成合同签订时间后,经适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只会提前,更有利于个人资产的流通。

(二)关于增值收益缴纳的起始时间

《办法》规定:“201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2011年12月31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增值收益”。即,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增值收益的时间分界点,为2011年12月31日购买经适房时间前或后。

(三)关于增值收益的缴纳比例

《办法》继续沿用《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交易时……按照原购房价格和上市交易指导价格价差的45%补交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