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案释法——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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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3-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8-1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近期,博山区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XX开发项目建设单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执法人员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移交区执法局处罚。
执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十四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处罚依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区执法局已根据《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336条执行标准第三款有关规定,予以该开发企业8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提醒: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助于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各项目建设单位务必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各施工单位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可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整改或径报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处理。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