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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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4-544360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1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情形,淄博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现将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柳毅山路以东、宝山路以西、中润大道以南、联通路以北区域内有机胺生活区1号楼、7号楼、8号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权属(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
(四)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
(五)其他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新区行政服务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