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2-525073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08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发布日期: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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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立明

受委托单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李军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向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供热条例》等,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司法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受委托单位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211日至202212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1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淄博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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