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联动协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0-201507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3-26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联动协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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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建发〔2020〕6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内部联动协调工作,经研究,制定了《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联动协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6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联动协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联动协作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0号文件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是指本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由本机关业务科室牵头,所属市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监察支队)全程配合,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市物业服务中心参与实施的监管执法机制。

本办法所称监管服务机构是指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市物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机关法制机构是指局机关政策法规科。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机关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法制机构的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联动协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监管服务机构、市执法监察支队和机关业务科室实行“一把手”(科长)负责制。

第五条 监管服务机构应当确定一个科室负责本单位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联动协作组织工作。机关业务科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科室所辖业务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监管服务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科室和人员以及机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员应当报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六条 监管服务机构、市执法监察支队和机关业务科室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联动协作时,应当职责明确,无缝衔接。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由机关业务科室会同监管服务机构制定和制发。

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施时,监管服务机构(机关业务科室)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发起,机关业务科室审核并在平台上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和专家人员,填报相关数据资料。

检查的事项需要政府其他部门联合的,监管服务机构应当提前与机关业务科室沟通,并在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按程序发起。

第九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监管人员或者业务专家不得无故不参加执法检查。确因应当依法回避或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

抽取的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为我市当年度免检免扰企业名单的,机关业务科室在随机抽取时,应当设置检索过滤条件,或者重新按程序抽取新的检查对象。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隶属区县管辖的,需要区县住建部门参加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同时通知当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 机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具体落实。执法检查时,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发现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通知书,根据违法事实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住建部门依职权启动。实行综合性行政执法的区县,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职权实施,住建部门配合。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市执法监察支队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实施流程应当全部在山东省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上运行。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完成后15日内,市执法监察支队(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检查对象的行政处罚启动情况,报告给机关业务科室。

执法检查完成后1个月内,机关业务科室应当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作出通报。

第十六条 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和检查结果,由机关业务科室组织有关人员同步按时序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淄博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

第十七条 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检查实施方案和执法检查结果通报应当经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并由机关业务科室同步印发至区县住建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八条 市执法监察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举报、投诉和信访涉嫌违法的行为,由执法监察支队依职权核实、处理,并在相关平台和系统上填报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监管服务机构和机关业务科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法人和自然人某些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转交市执法监察支队依法处理。转交时,需填写《住房城乡建设涉嫌违法案件转办审批表》,并经本单位(机关科室)负责人同意,连同初步涉嫌违法证据一同报机关法制机构审核。   

市执法监察支队调查处理时,监管服务机构和机关业务科室应当配合或者给予技术支持。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市执法监察支队应当及时反馈案件转办单位。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项目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扬尘事项,实行网格化监管模式。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视情责令检查对象限期改正,及时收集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做好勘验笔录,按程序移交市执法监察支队处理。

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法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可以给予检查对象当场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执法监察支队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后,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执法监察支队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业管理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履行决定。

 第二十二条 依程序转办的案件,市执法监察支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重大特急需要及时处理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可以先行电话通知市执法监察支队,市执法监察支队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市执法监察支队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报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执法监察支队根据上级的工作安排、要求,或者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的问题,可以自行就某一重点违法行为或者某一领域开展行政执法或者执法整顿。

临时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前,市执法监察支队应当报局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计划实施时,机关法制机构原则上安派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对被检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后的信用推送,由市执法监察支队在结案后5日内,报送相应信用评价主管单位(机关相应科室)。

 信用评价主管单位(机关相应科室)在收到信用推送信息5日内,应当录入被检查对象的信用赋分。

 行政处罚信用记分不实行告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执法检查计划和执法检查结果“双备案”制。执法检查计划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县住建部门制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机关业务科室提报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报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形成全市住建领域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统一印发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区县住建部门制定的季度和月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参考全市住建领域年度执法检查计划,避免同一抽查事项重复检查。因情况特殊,需要对同一抽查事项重复检查的,应当对检查对象设置检索过滤条件,避免对同一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季度执法检查计划、月度执法检查计划和执法检查结果,由区县住建部门和机关业务科室负责在淄博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上分别填报备案。

 临时执法检查计划和执法检查结果,由市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在淄博市涉企检查网络备案系统上填报备案。

 第三十条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季度执法检查计划和月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填报时间分别为每年12月20日前、每季度首月10日前和每月5日前。

 第三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召开会议,通报监管服务机构、市执法监察支队和局机关业务科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实施情况,研究解决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落实等。

 第三十二条 监管服务机构、市执法监察支队和机关业务科室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禁止乱作为,不作为,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

 第三十三条 监管服务机构、市执法监察支队和机关业务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监管服务机构、市执法监察支队和机关业务科室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六)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涉嫌违法案件转办审批表


               住房城乡建设涉嫌违法案件转办审批表

移交单位


    


案件来源


当 事 人

姓名或

名  称


法  定

代表人


住址或

地  址


电  话


涉嫌违法

简要情况


初步处理情况


移 交 人

意    见

年    月   日

移交单位

意    见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机关领导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