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的报告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3-541103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12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后评估的报告

发布日期: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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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等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列入2020年第一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2020年9月22日《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0﹞9号)正式印发,按要求开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办法》自2020年10月22日起施行,已实施接近3年时间,《办法》的实施确保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与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为我市建立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为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管理提供政策保障。

为了进一步明确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2021年5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淄建发〔2021〕64号),作为《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为做好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从2023年年初开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启动对《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立法工作。6月16日,《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市人大进行审议,计划12月底前正式出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等内容,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上升到法规层面。

二、《办法》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办法》的实施有效化解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教育设施、养老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卫生健康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等一系列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产权、移交使用等内容。《办法》实施的结果与《办法》施行的目的相符合,也实际解决了问题。

三、《办法》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公众评价

《办法》已印发实施近3年,社会效益明显,明确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供应方式、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移交和使用管理,有效促进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显著提升了住宅小区的服务功能,满足了居民生活需求,同时对城市功能的提升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办法》实施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位置、规模、产权归属及建设完成时间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保障了买受人合法权益,买受人接受程度较高。

五、《办法》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了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加快了城镇化建设进程。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教育、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居民反应强烈。《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后,建立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解决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使用存在的实际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较为符合。

六、《办法》实施出现的负面因素

《办法》实施以来,未出现相关负面因素。

七、《办法》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近期效果:《办法》实施有效缓解了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不到位等问题,保障了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长远影响: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该《办法》规范了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等工作,理顺了公共配套设施各产权人的关系,维护了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和调整建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