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需要,根据《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21〕1号),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1月17日。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单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7号
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2288315
电子邮箱:zjbzfwzs@zb.shandong.cn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
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草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5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继续执行。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原登记号 |
新登记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1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
淄政办字〔2019〕95号 |
ZBCR-2022-0020018 |
|
2025年12月6日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 月 日
近日,《继续执行<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讨论稿)已征求各方意见,现就该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工作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谐。 2019年12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5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公布的淄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的施行期限将于2023年12月7日届满,为了延续相关政策,计划出台《继续执行<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二、文件出台意义
《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5号)对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根据近年实施情况,经论证、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我市房地产市场大环境下,相关标准仍然适用,可继续满足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需要。
三、文件主要内容
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分区县对住宅、非住宅的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解释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7号
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2288315
电子邮箱:zjbzfwzs@zb.shandong.cn
淄政办字〔2019〕95号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的施行期限将于2023年12月7日届满,为满足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需要,继续执行两年。
按照《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淄政发〔2020〕13号)的规定,我局将《关于继续执行<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1月17日。现将社会公众反馈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8日
建议人* | 联系方式* | ||
意见标题* | |||
意见内容* | |||
验证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