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市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设活动”),明确建设标准与要求,满足用户高品质需求,保障供用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为明确、细化《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关供热、供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内容的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用户,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活动应落实本《指导意见》。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标准—材料要求(试行)》、《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标准(试行)》未明确的,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见附件4)。
五、本《指导意见》规定了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中,供暖热负荷、供暖热源和热力站、供热管网、建筑物内供暖系统、绿色智慧供热系统及施工与材料等内容;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中,材料、设备、设计、施工、调压、计量等内容。
六、本《指导意见》未提出具体要求的,在联合报装服务时,应对建设活动的技术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移交事项等内容进行明确。
七、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据本《指导意见》和建设用地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活动的规划配置标准、建设条件,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书。
八、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落实本《指导意见》。
九、本《指导意见》由住建部门、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指导意见》自202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7月31日。
附件:1、《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指引(试行)》
2、《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指引(试行)》
一、文件出台目的
编制 《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为规范全市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设活动”),对这部分工程的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提出指导意见。本草案对《指导意见》内容做了简要介绍,方便公众理解,帮助公众对《指导意见》提出建议意见。
二、主要内容
草案介绍了《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对《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的执行标准、《指导意见》未具体要求的情况处置进行了解读。《指导意见》主要是明确、细化《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关供热、供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内容。规定了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中,供暖热负荷、供暖热源和热力站、供热管网、建筑物内供暖系统、绿色智慧供热系统及施工与材料等内容;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中,材料、设备、设计、施工、调压、计量等内容。
三、解释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科;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18号407室
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2301259
电子邮箱:zbszjjgyk@zb.shandong.cn
为加快推进全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入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新建商品住宅品质。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宅的需求,结合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的调整,明确、细化《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有关供热、供气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内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淄博市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热、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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